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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 3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解决尚未制定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行业变动内容的判 定,组织起草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以下简称综合重大变动清单 ) ,明确了污染影响类行业变动内 容的判定条件,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单位关于污染影响类建 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提供依据。 一、编制必要性 (一)落实环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落实环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目前, 国家已相继出台火电等 29 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但尚有包括化学 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等多个污染影响类行业未发布重 大变动清单。 (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指导基层做好重大变动判定(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指导基层做好重大变动判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规财201886 号)提出,要 8 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 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的要求。 综合重大变动清单 的制定有利于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 (三)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三)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机衔接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 知(环办环评 2017 84 号) 提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并在申请排污许可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对于尚 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污染影响类的行业,在排污许可申请时无相关 判定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制定综合 重大变动清单可以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变动内 容的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 大变动的依规纳入排污许可进行管理,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 污许可制的有机衔接。 二、编制思路 (一)抓大放小,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抓大放小,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本次适用范围内行业以 中小型企业居多,为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较已发布的行业 重大变动清单,尺度上适度调整。 (二)有的放矢,实施项目分类指导。(二)有的放矢,实施项目分类指导。重点筛查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环境影响的情形,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管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注重实效,保障清单切实可行。(三)注重实效,保障清单切实可行。本次综合重大变动清单 9 尽可能的覆盖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相 关的变动情况尽量给出定量的判定依据,减少主观判断,提高清单 的可操作性。 三、适用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和修订中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0 年版,征求意见稿) ,确 定综合重大变动清单主要适用的行业(见表 1) 。生态环境部(原 环境保护部)已制定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仍执行行业建 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表 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适用行业一览表 序序号号适适 用用 行行 业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烟草制品业 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6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7家具制造业 8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9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0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2医药制造业 13化学纤维制造业 14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0 序序号号适适 用用 行行 业业 17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8金属制品业 19通用设备制造业 20专用设备制造业 21汽车制造业 22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23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5仪器仪表制造业 26其他制造业 27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8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3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2零售业(加油站) 33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34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35公共设施管理业 36居民服务业 37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 38卫生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在性质、规模、地点、生产 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进行变动分析。 (一)性质(一)性质 建设项目性质一般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性质变 11 动通常会伴随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重大变动。建设项目性质也指 建设项目本身的类型或属性,此种情形较多体现在码头、火电、水 利水电等特定项目上。因此,本次变动清单中性质变动不单列。 (二)规模(二)规模 结合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根据“放管服”改 革的要求,本次重大变动清单主要根据环境影响的大小,将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界定产能或处置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属于重大变动,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产能或处置能力重大变动增 加界定判据确定为 50%及以上。 (三)建设地点(三)建设地点 建设项目的选址发生变动时,对于环境影响受体而言,等同于 一个新的建设项目,需要重新论证其选址合理性,并对变化后新的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进行影响分析评价。 综合重大变动清单主要将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 环境敏感程度增加或环境防护距离变化且新增敏感点”作为重大变 动内容的判定依据。 (四)生产工艺(四)生产工艺 本次重大变动清单将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 置、设备及主要配套设施) 、原辅材料、燃料的变化作为重大变动的 内容。同时,遵循突出“放管服”改革和易于操作的原则,根据环 境影响和环境质量状况将判定依据细分为 4 种情形。 (五)环境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 1.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变动的具体判定条件与生产工艺中规定的 12 相同,但项目进行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强化、改进的不判定为重大 变动。 2.参照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重大变动相关文件,将“对相应行 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 低 10%及以上”界定为重大变动。 3.结合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重大变动相关文件及各地实际,将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 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列入重大变动。 4.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 知 (环发201277 号) 、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298 号)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 术导则(HJ169-2018)的相关要求,将“取消事故废水暂存或拦截 设施、事故水暂存能力降低的”作为风险防范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判定依据。 5.参照结合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确定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的以及自行处置方式变 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单独作为建设项 目立项的,不作为重大变动,减少对不发生变动内容的重复评价, 满足全面“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 6.地下水分区防渗是防止建设项目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有效防 控措施之一,如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项目运营有可能会对地 下水、土壤环境等造成损害,需重新环评论证环境影响和可行性, 强化环评源头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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