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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现就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域的开放政策。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支持跨国公司在山东省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四)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对省级认定的首批国际合作园区,省财政给予5000万元补助或奖励,专项用于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载体建设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增量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片区,省统筹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五)深化重点区域合作。面向日本52家世界500强企业和韩国前30位大企业,推出100个“补短板扩内需”重点合作项目。加快“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中韩(烟台)产业园”“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每年各新增60个以上日韩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外办,各市政府)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六)打造招商活动国际品牌。优化“选择山东”云平台,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山东与世界500强连线”“儒商大会”等活动,提升招商引资知名度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七)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发挥省内龙头企业积极性,引进制造业领域关键环节。推动我省重点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八)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对重点外资项目,在国家、省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前,各市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由省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奖励项目所在市200亩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优先保障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外商投资企业能源设施如确需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关停的,应提供替代方案。(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政府)(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世界500强在我省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十)保障出国招商活动。建立因公临时出国重点招商团组任务审批“绿色通道”,对非原则性缺件实行“容缺受理”,办理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家级新区、经国家批准的国际合作园区以及国有企业人员出国开展招商活动,不受年度指标限制。(责任单位:省外办,各市政府)三、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十一)完善投资便利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医保及公积金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推行电网企业“一窗受理”接电申请。(责任单位:国网山东电力公司)用水用气报装实现网上申请。(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行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多测整合、多验合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十二)支持外国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对急需紧缺的国外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鲁工作,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毕业后在鲁创新创业的优秀留学生,可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外国高端人才,签发有效期5至10年的多次入境人才签证,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商投资企业,银行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中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首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无需事前、逐笔提交材料。(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十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经营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十五)优化生活配套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国际门诊。鼓励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商业保险国际结算。(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支持各市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设置国际教育课程。探索国(境)外知名企业在山东独资办学,鼓励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在山东举办职业院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政府)四、强化投资保护措施(十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并提供外文参考。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权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顾问团。提升省内仲裁机构涉外案件办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十七)优化行政监管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纳入保障类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中国(山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电子化登记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灵活运用各类证据规则,降低举证难度。(责任单位:省法院)五、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十九)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省领导与跨国公司领导人对话机制和省市重大外资项目会商制度。扩大“省政府经济咨询顾问”选聘范围,人数增至50人左右,每年上半年征求一次咨询意见,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期间举行闭门会议。整合涉外部门资源,优化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布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统战部、省外办、省贸促会,各市政府)(二十)强化绩效考核管理措施。在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强化对“双招双引和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考核,突出对各市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增幅以及日韩投资考核内容。每季度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及增幅位居前列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省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宣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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