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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天门冬氨酸底物法原理对人血清或血浆中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它方法学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的有关内容。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类,分类编码为6840。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旧称谷草转氨酶(GOT),是氨基转移酶的一种,它催化天门冬氨酸和-酮戊二酸的氨基转移作用,形成L-谷氨酸和草酰乙酸。AST广泛分布于人体各组织,主要分布在心肌,其次是肝脏、骨骼肌和肾脏。AST在细胞中分布于细胞质和线粒体基质中,其中大约80%的AST存在于线粒体内,属于细胞内功能酶,这些细胞受损后,由于细胞膜通透性增加,胞浆内的AST释放入血,致使血清或血浆中AST水平升高。AST测定主要用于病毒性肝炎、阻塞性黄疸、心肌梗死的辅助诊断,如慢性肝炎、肝硬化和营养不良等均会引起血清或血浆中AST水平的升高。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校准品、质控品的制备方法以及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定值情况(如有)。如产品组成中含有磷酸吡哆醛,需明确磷酸吡哆醛的作用及对检测结果的影响。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如试剂主要原材料中含有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含有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试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中每个生产步骤需满足的条件及关键质控环节。2.反应原理介绍。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等)的研究资料。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的研究资料。5.其他:如基质效应、样本稀释倍数等。(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是对产品整个研发过程的总结,应提交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线性区间、准确度、分析灵敏度、精密度、干扰试验、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1.试剂空白吸光度和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用空白样品在37、测试主波长340nm、1cm光径条件下测试试剂,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小于1.0。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应不大于0.004/min。2.线性区间建立试剂线性区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活性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源样本,制备低活性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超出线性区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做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线性区间上限至少应达到500U/L,在线性区间内,理论浓度与实测浓度的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3.准确度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对测量准确度进行评价。3.1相对偏差用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CRM)和相应的参考测量程序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测定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计算相对偏差,实测值与标示值的偏差在15%内。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活性浓度的人源样本(可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活性浓度样本)对试剂进行测试,每个样品重复测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并计算相对偏差。若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更新或发布,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相对偏差的测试。3.2方法学比对可采用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间的差异。以比对方法测定,拟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的方法,用不少于40例在测定范围内的不同活性的人源样本进行测试。3.3回收试验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体积与人源样品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后样品总活性浓度必须在试剂线性区间内)或纯品,进行检测并计算回收率,回收率应在90%110%内。4.分析灵敏度用已知活性浓度的样本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变化,换算为单位浓度的吸光度变化率。5.批内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用高、低值质控品测试同一批号试剂,重复测试至少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计算变异系数,批内精密度应不大于5.0%。如为冻干粉试剂,用同一批号的20个待检试剂分别测定高、低值质控品,并计算2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用该批号的1盒待检试剂重复测试同一质控品20次,计算结果均值和标准差,计算冻干粉试剂瓶间差的变异系数,瓶间差(冻干粉)应不大于5.0%。6.批间精密度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分别测试同一个质控品,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并计算相对偏差,应不大于10.0%。7.干扰试验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为对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试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被测物浓度至少应包括其医学决定水平的浓度。8.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适用)应参照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9.其他需注意问题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如有多个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测试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浆样本,则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样本,企业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应提交建立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区间研究的相关文献,应明确说明出处,并使用临床样本进行验证。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六)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试剂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冻干粉适用)、运输稳定性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企业可用加速试验进行稳定性等相关研究,但加速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给予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或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适用冷冻保存的样本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七)临床评价资料此项目已经列入关于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中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可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如无法按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1.1基本要求1.1.1产品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1.1.2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1.1.3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1.1.4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1.1.5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1.1.6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其他临床评价相关资料如试验方案、原始记录等由申请人保管,保管期限10年。1.2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之一。1.2.1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应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参比试剂,同时应充分了解参比试剂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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