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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官方合同房产局官方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协议人甲方:(卖方):证件号码:买方:(买方):证件号码: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一自愿将坐落在此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乙方于年月日前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三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拆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五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付给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滞纳金。六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契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本契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二】: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编号:0000001出售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买受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买卖条款如下:一、房地产情况:1.座落:天津市区室的房地产(简称“该房地产”);2.房地产权属证明编号:,权利人为3.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口住宅口商业口其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口出让口划拨;4.是否设立抵押:口否口是;抵押权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认于年月日之前还清贷款并注销该抵押权。5.该房地产之实际情况最终以权属证明中登记为准。6.是否附带装修:口否口是,具体情况及随同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双方另行签署装修及附属设施清单7.是否设立租赁:口否口是(租期至年月日);丙方已告知甲方签署本合同前应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二、买卖条件:1.该房地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该笔定金在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2.甲乙双方须于年月日前亲自到该房地产所辖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买卖手续;双方应通过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简称“资金监管中心”)对房款进行代收代付。3.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计人民币元整(小写¥),甲方同意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口【一次性付款】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将剩余房款存人资金监管中心,同时甲方须将已收取的定金存入资金监管中心。口【银行贷款形式】上述剩余房款中非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的部分及定金作为首付款。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将除定金之外的其他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甲方同时将已收取的定金存入资金监管中心。4.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可由丙方协助乙方寻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支付给丙方贷款咨询费人民币:(小写¥)。5.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当于定金及其他房款全部存人资金监管中心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亲自赴该房地产所辖区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若有)手续(简称“进件”),丙方须陪同办理并收执收件收据。6.相关税、费:按政府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须付但不限于以下税、费: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契税;产权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揭贷款评估费/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其他:。其中甲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房地产交付:1.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向丙方交付腾房押金人民币元整(小写:¥)2.甲、乙双方确认于(口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口办理进件手续口乙方领取产权证)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物业交验(以物业交验单为准),同时由甲方腾空该房地产交付于乙方使用。3.物业交验之前产生的有关房地产之相关费用(如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宽带费等),由甲方承担,物业交验之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合同签署前,丙方已协同乙方或其代理人实地查勘该房地产,故乙方或其代理人不得借此拒绝交易。五、居间佣金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时各向丙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作为丙方已提供居间服务的报酬。2.若因甲乙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日后不能实际履行的,则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不子退还。若守约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该笔费用。fz173_房产局官方合同。六、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2.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各项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并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完全支配及处分。如该房地产在本次转让之前存在产权纠纷、债务、税费及租赁、抵押权、拆改等事宜,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乙方、丙方或其他任意第四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依照天津市政策及本合同之相关约定,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并亲自到场办理打协议、贷款(若有)及过户等相关手续,及时提供交易所需的各类书面证明材料,及时支付各项税费。未按约定办理的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十五日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4.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房地产售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且即日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地产另行转让。5.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如因乙方资质、所提供相关材料等不符合贷款银行的审批条件,导致贷款不能正常办理的,须由乙方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从确定不能办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甲方补齐全部房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适用上述违约责任。6.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十五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7.甲、乙双方应向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佣金,未能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七、合同免责:1.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意义,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解除本合同,三方均免责。2.如甲、乙双方需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应取得丙方书面认可,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因甲乙双方擅自变更合同条款而产生合同纠纷及赔偿,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八、通知:1.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签章处书写的联系地址即为本合同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视为在交寄日收到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2.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及贷款所需的具体款项,均以土地交易中心、税务局、房管局、津房置换、银行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单据为准,居间方提供的购房预算仅供参考。九、签署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查阅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且丙方己对本合同全部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合理的提示,尽到了良好的告知义务,甲、乙、丙三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十、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提供口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口天津仲裁委员会口其他:解决。甲方(出售方):乙方(买受方):居间房(丙方):代理人:代理人:签约分行:证件号码:证件号码:经办人员签字: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日期:日期:日期:第一联公司留存(白)第二联客户留存(粉)第三联业主留存(绿)【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Cxx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或填“元”,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备案,以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7.本合同条款由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YC0xx02023745)合同当事人:出卖人:红林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宜春市府北路1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60900110001;企业资质证书号:赣建房开字5457号法定代表人:张发林联系电话:0795-7091688邮政编码:336000委托代理人:无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无注册地址:无营业执照注册号:无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姓名:【身份证】买受人性质: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无国籍:无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明月北路以东、青山路从南、编号为宜春国用(xx)第00001755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为65999.3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服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07月06日至2059年07月06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金域豪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609012xx0006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62xx04121843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为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该商品房阳台是。以上所列该商房品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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