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3页
第2页 / 共43页
第3页 / 共43页
第4页 / 共43页
第5页 / 共43页
第6页 / 共43页
第7页 / 共43页
第8页 / 共43页
第9页 / 共43页
第10页 / 共43页
亲,该文档总共4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娄底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 作者: 日期:娄底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二一年十一月目 录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4第1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4第2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5第3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6第4项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7第5项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8第6项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8第7项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10第8项 围垦水库库区的11第9项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12第10项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2第11项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13第12项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15第13项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16第14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18二、水资源管理19第15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19第16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9第17项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0第18项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1第19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22第20项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23第21项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24第22项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24第23项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5第24项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25第25项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26第26项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27第27项 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28三、抗旱管理30第28项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30第29项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31四、水土保持管理32第30项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32第31项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32第32项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33第33项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34第34项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35五、水文管理36第35项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36第36项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37第37项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37第38项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38第39项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8第40项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39第41项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40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4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2、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但不影响防洪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有一定影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防洪影响的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有一定影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有一定影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3、补办规划同意书后,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4项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项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