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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10月份员工学习资料 作者: 日期:10月份学习资料安全管理部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2、 煤矿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3、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4、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5、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通风部分1、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2、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3、定期检查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5、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6、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7、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8、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9、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10、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2)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3)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地测防治水部分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对构成威胁的水害进行检测、诊断和预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3、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4、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5、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采煤部分1、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4、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5、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6、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7、滚筒式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8、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15m。掘进部分1、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2、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3、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4、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5、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机电部分1、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2、 井下同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3、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4、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5、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运输和提升部分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1)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2)罐底必须铺满钢板,如果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4)罐笼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2、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3、矿井轨道铺设时,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4、井筒中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5、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职业卫生部分1、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2、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4、对在岗接触性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5、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应急救援部分1、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2、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3、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机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4、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5、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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