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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 涯 1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文 (修订版)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学 海 无 涯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 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 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 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学 海 无 涯 3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 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 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 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 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 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学 海 无 涯 4 第二章第二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 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 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 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 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备案。 学 海 无 涯 5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 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 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 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 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 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 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 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学 海 无 涯 6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 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 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 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 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 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 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 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 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 学 海 无 涯 7 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 密。 第二十五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 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 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 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学 海 无 涯 8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 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 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 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 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 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 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 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 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 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 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 学 海 无 涯 9 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 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 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 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 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 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 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 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 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学 海 无 涯 10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 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 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 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 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 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学 海 无 涯 11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 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 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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