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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依法治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白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 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 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 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 发展。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知识,探索 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 他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 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白觉抵制社会不良风 气影响。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 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 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个月, 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 教师有下歹0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 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 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 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对丁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活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 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 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 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 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 务。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 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 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办2013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 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 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 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就做好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一)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各项要求,根据“八条措施”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认真制定政策措施。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八条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以特长生为名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二)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管理机制,在5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评议推荐工作,真正把质优价廉的教辅材料列入推荐目录。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进行合规性、廉洁性评估,对各地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和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授权、推荐目录、选用、价格等方面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评议推荐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各地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坚决治理“课 堂内容课外补”、公办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四)治理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 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的办法,已出台的应立即 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各省(区、市)、各高校招生 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高校在各省(区、市)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经公开 征集志愿直至完成。各省(区、市)、各高校要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开始前,在 本省、校信息发布渠道公示高校在省(区、市)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加强招生执法监察,高校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专项检查, 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对于存在“点招”行为及乱收费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新生入学后,教育部门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五)加强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落实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不断完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 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六)进一步规范各级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 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民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 “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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