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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治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外重大火灾事故,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吸取近期 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省消防总队 关于下发 ( 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 面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 生,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 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 则,持续推进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建立消 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民消防安全 意识不断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 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构筑全市消防安全“防火墙”。二、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本次火灾隐患排查行动从 9 月 10 日起到 11月底。 火灾隐患排“查行动要与执法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 检查、同步总结。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建筑工程未审未验未备案专项整治、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双达标”活动、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 动、“防火墙”工程等,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9月 10日一一 9月 15日) 各县( 市、区 )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汲取 近期火灾事故的教训,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实际,召开动员会议,制 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 (9 月 16日一 11月 15日)各县( 市、区 )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 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 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 自投入使用、营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生产、销 售、使用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文物建筑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火、用电等各类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 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 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 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 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 办,限期消除隐患。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11 月 16日一 11 月 30日)各县( 市、区 )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 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把此次排查整治列入年终考核内 容。各县 (市、区)的工作总结报告要于 12 月 5 日前上报市政府及市公安消防支 队。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 ) 排查整治范围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自建出租房、简易住房、各类小场所及“三合一” 场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未审未验未备案建筑工程。( 二 ) 排查整治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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