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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生不仅要掌握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还必须掌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本章教学内容: 一、账户设置 二、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六、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教学重点与难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 1、消费税的一般概念:是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归属流转税(间接税)。 2、消费税的类型: 狭窄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宽泛型消费税3、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也属于特种消费税的类型。开征于1994年。,四、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 2、在我国境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 3、在我国境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具体指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 4、在我国境内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与个人。 (分别从1995.1.1和2002.1.1起),五、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受托加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但个体经营者除外。 具体规定为:我国现行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实行源泉扣缴,即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缴纳的消费税款。但纳税人若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则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六、征收范围:五个方面 1、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3、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产品,如汽油、柴油、成品油、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七、具体征收范围及税目:14类 1、烟: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成品油:汽油(含铅汽油和不含铅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其他燃料油; 4、小汽车: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车; 5、摩托车; 6、汽车轮胎;7、化妆品 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鞭炮、焰火;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例:下列各项中,属于按游艇税目征收消费税的有() a.无动力艇 b.帆艇 c机动艇 d小木船,例: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八、税率 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 详见教材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复合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其他成品油 比例税率:其他应税消费品,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一、应税行为的确定 (一)纳税人有偿转让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以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包括: 1、纳税人直接对外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2、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4、用自产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数量之外另给购货方 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等。,(二)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 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 1、生产性用途: (1)用于连续生产,最终产品为应税消费品中间耗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2)用于连续生产,最终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中间耗用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对外销售征税; 例如: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非生产性用途: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若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征税。,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例: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 使用自产酒精生产白酒,(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的要求,否则要算自制应税消费品。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二、计税依据 (一)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1、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1、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款。,应注意问题: (1)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的处理: A、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果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租金,此项租金应在收取的当时,作价外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C、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收取的当期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逾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回收期若在一年以上,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未收回的包装物或包装物损坏不予退还的,其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收取当期销售额征税。,(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 纳税人的自产应税消费品若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则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例:某木制品公司2009年6月销售给经销商甲实木地板2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为1500元/箱,销售给经销商乙同类实木地板13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为1600元/箱,当月,还将70箱同类实木地板发给原料供应商以抵偿上月的应付货款。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税率为5%),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需要征收消费税的 (1)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例:某企业2009年3月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第一批2000公斤,成本为34万元,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没有同类售价。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则该批白酒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2)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三)消费税应纳税款特殊计算方法,(1)纳税人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2)纳税人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当期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直接销售:同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自产 有偿转让(对外) 间接交换: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 最终产品应税:中间不征 自产自用(对内)生产性用途 最终产品 非应税: 同类加权平均价 非生产性用途: 或组成计税价格 1 委托加工:受托方加权平均价或组成计税价格2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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