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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对 外 贸 易 法,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我国对外贸易立法概述 我国从20 世纪50年代起就制定了一些关于对外贸易的重要法律、规章,如1950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54 年颁布的 输人输出商品检验条例 。1989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以及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等内容的规章等。1994 年5 月12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 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二、 对外贸易法 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 对外贸易法 于1994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但单独关税区例外。按照 中国入世议定书 中中国的声明,对外贸易法中所指的单独关税区是1997 年以后的香港、1999 年以后的澳门,但不包括任何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看,对外贸易的内容不限于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内容,还应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与环境等内容,这也是我国立法以后要加以规范的内容。,三、 对外贸易法 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一)对外贫易法 的立法宗旨 我国制定对外贸易法的宗旨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了实现 对外贸易法 的这一立法宗旨,我国又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等,形成了以 对外贸易法 为核心的对外贸易体系。 (二)(对外贸易法 的基本原则 1统一原则。根据 对外贸易法 ,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任何地方不得自行其是。我国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也规定,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4对等原则。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该地区采取相应措施。 5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原则。,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采取许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能是经过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取得对外贸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未取得许可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是对外贸易经营者,不能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成立的条件 第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第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第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第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许可程序 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然后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才可从事对外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上述许可手续。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 对外贸易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 1对外贸易经营权。 2外贸代理权。 3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的权利。 4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第三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一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原则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规定 (一)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根据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出口的。,(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根据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出口的。 (三)其他规定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 规定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三、对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我国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出口。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 (一)应予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护生态环境; 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为保障国际外汇收支平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二)应予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应予以禁止: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以上这些限制和禁止措施与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有关条款是一致的。,第五节 对外贸易秩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准则 首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侵害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以不正当竟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取的保障公平贸易的具体措施。 我国 对外贸易法 分别对这三种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我国又颁布了具体的条例来进一步规范有关的倾销、补贴等行为。,其一,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其二,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三,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当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补贴形式:红箱、黄箱、绿箱),第六节 对外贸易促进 国家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贸易促进办法。建立国家进出口银行,设立发展基金、风险基金,能促进提高外贸产品档次,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国际市场上的商业性、非商业性风险。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国家进出口银行。此外,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外贸易法 还规定了可以设立进出口商会,以协调、指导其会员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中国国际贸易组织,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均衡发展,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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