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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最新动态:证监会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中国证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专栏给出了进一步解释。问: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答: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或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客观公开;行权或解锁业绩条件应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上市公司应对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对照指标的获取途径、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等作充分披露,独立董事应就可比对象的选取标准、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的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提升等发表意见。华扬资本提示:此前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指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在2013年10月18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专栏回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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