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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虽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编辑:审核: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 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 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 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丁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 20xx)215号文颁布的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 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 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 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丁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 附件。第五条 集团所届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 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 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 备案。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 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 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 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 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 全程的管理指挥。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 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 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 批准,并办理拖航许 可证书。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 船检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 均应 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第一条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 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第十二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 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 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第十四条拖航仔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 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第十五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第三章安全备航第十六条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 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第十七条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 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 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 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 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 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 对不 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 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第十八条 集团所届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第十九条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 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 拖航动态。第二十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 配 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第二十一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 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第二十二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 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 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 船体钢板测厚检验。第二十三条 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 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第二十四条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 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第二十五条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 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 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第四章启航与拖航第二十六条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第二十七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 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 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 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1 .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 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问发出的信号。2 .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 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 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确保续航安全。3 .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4 .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 次,并做好记录。5 .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 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6 .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 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 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 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第五章遇险遇难安全救助第二十八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 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 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有 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 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 挥布置采取心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 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第三十条当拖航中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斗让及时向海上搜救中 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 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一切努力救助 被拖船厂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第六章附则第三一条本规定如有与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 定规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航区划分海船的航区划分为以下四类:1. 无限航区2.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海甲的海域;台湾海峡、 南海距海岸不超过120海甲(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50海甲)的海域。3.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海水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 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 避风条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岛屿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海甲的上述岛屿,船 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4.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 岸之间的横跨距离不应超过1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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