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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市联社直属企业、单位、各科室澄清虚 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 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 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市联社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虚假或不 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 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 市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 检查本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市联社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 报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 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 息。 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的渠道。第六条 市联社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 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 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 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 政府信息。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社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市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 家和自治社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市经联社党组批 准。(二)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部 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联社主机关批 准。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追究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 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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