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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第四条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第七条在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对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六)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第九条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十条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检查存货的范围。,第三章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第十六条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第二十四条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第二十六条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第五章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条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果首次接受委托,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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