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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2,一、概述 产品质量: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法 :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法所称产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法的规定) 不属于本法产品: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和前文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同、军工产品),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于产品存在使用性能和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二、产品标识,1.产品本身状况 (1)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日期,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3.警示标志 (1)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如香烟上的吸烟有害健康) (2)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包装上应有警示说明。 4.无标识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5,三、产品质量责任,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6,2.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首先,“缺陷产品”才会导致“产品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如,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现高压锅爆炸导致赵某受伤。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生产厂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7,4.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求偿权的主体:受害人(注意,并不限于消费者或是合同相对人)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8,6.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9,四、案例分析,王某于2013年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事发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出不能低于600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毁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法院推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请问: (1)冰箱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推定是否符合判案原则,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10,(1)冰箱不合格。因为冰箱无合格证不能证明是合格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即是经销不合格产品。 (2)法院不能依靠“可能性”来审理案件,原告拿出没有合格证的证据,被告拿出可能性证据,更何况被告已愿意向原告赔偿3000元,意味着双方只是在责任程度上有争议而已。 (3)赔偿王某实际损失。,11,徐某于2014年以5674元在某商店购买了四件貂绒衫,回家后觉得不太放心,于是将4件貂绒衫送至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后发现其质量并不符合国家标准。遂将该商场告知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徐某在该商店购买的貂绒衫4件,经检测其标识与检验结果不符,为不合格产品。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最后判决,该商店赔偿徐某损失的三倍,为170226元。,12,崔某于2015年6月在某商场花费3300元购买了百天奴牌子的两件尼克服,衣服上其吊牌标注其内胆为山貂皮毛。回家后自感产品质量有问题,遂将两件尼克服都送至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检验,质检结果显示内胆材质为兔毛。于是崔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至人民法院。该商场在庭上辩称,商场并非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应是主体不适格。 问:商城到底属不属于适格主体?,13,评析:本案中,崔某所购买的尼克服标识为山貂皮毛内胆,但实为兔毛。按照消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欺诈的行为,其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损失价款的三倍,即9900元,再加上退还的货款原价3300元,共13200元。但实际上不只是这些,因为还会有诉讼费、材料费、误工费等等费用。 (1)本案中,按照商场的辩称,商场并不是适格主体。商场和百天伦之间是商铺租赁关系,但这种关系属于一种内部租赁关系,换句话说,这种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且其租赁合同之中约定了“先行负责制”。所以,这种情况下,商场先行赔付,随后再向百天奴全额追偿。但其实,商场也可在诉讼中要求追加百天奴为共同被告。,14,当事人汪某于2014年4月花费672.8元在某超市购买了27瓶星巴克瓶装咖啡。回家后发现,该瓶装咖啡上没有中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按照食安法的规定,进口食品都应有中文标识。汪某就此问过超市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说,瓶身上是有保质期的规定的。但汪某认为,上面的标识都是英文,一样违反了食安法的规定。而超市一方认为,其产品是由正规渠道进口,且报关、通关、检疫等各方面手续齐全。但若是汪某看不懂英文,对保质期不放心,超市可免费退货。但汪某并不满足于此,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15,评析: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汪某并不能就该星巴克咖啡的质量存在问题而举证,但是超市一方,却可以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该证书上写明“该批进口星巴克咖啡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准予销售使用”。故,法院判决,驳回汪某所有诉讼请求。(该判决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所以,证据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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