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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临汾市卫生局年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报告经过临汾市卫生局年医疗机构校验检查验收专家评定,指出诸多存在问题,我院及时召开了整改小组会议,针对评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逐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部门、人员,由责任部门提出整改计划、措施及时限并实施,确保整改实效。现将整改方案报告如下:一、医院管理方面1.皮肤科没有相关专业人员,医院申请取消皮肤科设置,儿科医院招聘具备资格医师执业。2.曹坤君同志xx年9月已办理退休,附退休证。3.闫晓芬转岗到康复科工作。4.王青彦转岗到内科工作。5.薛翠梅转岗到医务科工作。6.焦红红转岗到护理部工作。7.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监督所和卫生局已审批,很快就能发下来,附审批表。8.增加护士问题已向公司领导汇报,领导已安排有关部门解决。9.完善医院管理,尤其是麻醉药品、输血的管理。二、医疗质量管理方面1.根据处方书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方规范书写,中西药处方分开开具,对患者疾病诊断应规范书写,不准用症状或体征代替,必须书写规范名称,完善各种签名。2.对临床各科运行病历应及时打印,根据医疗质量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真正做到三级医师查房,并作详细记录。对于手术科室,根据术前、术后访视要求对患者进行认真、细致的访视,并作详细记录。对于手术患者,要认真进行手术安全核查,并详细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3.对每位住院患者都要做详细的医患沟通工作,认真细致的交待病情,并填写医患沟通谈话表。4.对临床各科危重患者进行床前交接班,并建立专门的危重患者交接班记录本,对患者所有情况及交接班内容做认真、细致、全面、及时的记录。5.根据卫生部医院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完善本院各种医疗制度。三、护理质量方面1.要求临床各科护理站对住院病人一览表进行护理级别标识(一级护理红色等腰三角左上角标识二级护理蓝色三角左上角标识),并且要求做到一览表、床头卡一致,使护理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一目了然。2.治疗室区域划分明确,医疗垃圾应放置污染区,每天负责上交者与回收者二人签字,防止丢失。没回收之前放置规范(应在污染区)。3.各科治疗室区域划分明确(清洁区污染区),紫外线消毒登记规范及时。紫外线消毒监测按时(3月至6月次)规范,标清大于多少或小于多少。4.各科急救药品应有专人管理(护士长或护士长指定专人)定时检查定期更换。无菌物品保证有效期内(灭菌后7天以内)。急救药品分类清楚,标识明确。5.建立规范的执行医嘱的治疗本、护理本。用铅笔抄写利于修改并转抄人、核对人双签字。6.输液按程序量化标准执行:每输完一部液体划“”。7.建立与完善护理核心制度与岗位职责并落实到位(护理部完成),各科护理站各班岗位职责由各科护士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上交护理部。8.体温单绘制按照新病历书写规范模板要求。以上整改内容在本周内完成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xx.11.8第二篇、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第三篇、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篇、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消毒管理办法成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规范、标准开展消毒质量监测保健员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5)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分类收集禁混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分别用不同标识的容器收集第五篇、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卫生监督员于xx年5月至9月上旬分阶段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商、药店、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一、检查单位及不合格产品数量监督检查辖区内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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