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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县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我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xx)。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我们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我所成立以所长为组长,分管所长为副组长,卫生监督一科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我所于xx年4月25日至4月30日,组织开展了职业病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深入到我县多家用人企业、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及检查督导,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此次宣传周共发放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册300余份,尘肺病防治知识宣传单100余份,共出动车辆3次,出动监督人员15人次,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达到了宣传活动预期效果。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xx年5月我所组织人员对我县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在此次监督检查中,我所组成由分管所长带队卫生监督一科全员参加的检查小组,对辖区的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检查发现我县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开展工作,运行有效,人员资质证书齐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填写不完整、检查项目结果用语不准确等。针对这些问题,我所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强能力建设,强化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2、积极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优质服务;3、巩固和提高我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做好政府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撑。四、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项目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xx40号)文件精神,实施国家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工作方案,根据省卫生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督秘xx290号)和安徽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职调办发xx1号)工作要求,我所xx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开展了全县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本次共调查了31家企业,其中大型企业2家、中型企业8家、小型企业21家,经调查了解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有26家,有职工总数10256人,生产一线工人有8431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有人1136人,其中接触矽尘人数为24人;接触水泥尘为8人;接触其他粉尘为678人;接触其他化学毒物为330人,在调查的31家企业中签订工伤保险的企业有21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25家,xx年度进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的企业有6家。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制定了职业病领导组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但多数用人单位组织制度不全,健康档案建立不规范或未建立,大部分单位未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五、存在主要问题虽然我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工作实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薄弱和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业病防治,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二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个人防护意识不足,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三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四是多数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特别是岗前和离岗时的查体率更低,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的潜在危险高。四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职业病防治十三五工作开展以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自治区、石嘴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实施,较好地完成了规划中期预定目标,为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我县职业病危害现状我县现有大中小微企业近720家,分布广泛,点多、面广、线长。重点监管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110家(含医药、加油加气站),金属冶炼企业23家(含碳化硅冶炼),机械制造和建材企业各8家,其他工贸企业560多家,涉及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碳素制品、煤炭洗选、机械制造、电力、轻工等10多个行业,产业结构复杂,传统产业多,粗放式加工和原始设备老化问题突出;家庭牧场畜禽养殖日益增多,涉畜禽的人畜共患疾病高发;全县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多、危害源突出、防护设施设备落后、管理基础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佩戴不及时规范。截止xx年6月,我县累计报告职业病77例,主要集中在金属冶炼行业的炉前、破碎工序操作工、畜牧养殖人员和畜检人员。其中:矽肺病例16例,占总报告病例的20.8%。其中,xx年新发病例12例,宁夏昌茂祥冶金有限公司报告病例6例(经调查确认,属搬迁前在大武口区隆湖开发区原老厂发病,搬迁至我县辖区后无新发病例);布鲁氏菌病61例,占总报告病例的79.2%,畜牧养殖新发布鲁氏菌病居高不下。二、工作开展情况截止xx年6月,我县重点监管的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共计291家。其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157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持证企业78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157家企业都能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作业人员健康体检。截止xx年10月底,检查重点监管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共373家次,下发检查记录27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75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共查出问题隐患583条,责令限期整改146条,截止目前已整全部整改。处罚企业5家,罚款27.3万元。三、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尘毒危害尤为突出。截至xx年6月,我县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近300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约8000人,涉及企业面广,接触危害的人数多,工艺水平相对落后,技术装备差,作业场所条件简陋,用工形式复杂多变,职业病危害严重且职业病高发。主要集中在化工、冶金、煤炭洗选、机械制造、电力,以及家庭牧场畜禽养殖等行业领域,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音、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苯和生物性因素等。二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对工作环境改善、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等投入不足,内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和告知率未全覆盖,隐瞒不报的情况较为突出。三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到位、专业性人才短缺、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危害因素环节监测不实、职业卫生监管力量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四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农民工、劳动派遣工等人员流动性强,经常变更工作场所和劳动关系,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忽视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普遍存在,加大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难度,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舆论氛围亟待加强。三、下一步工作建议职业病防治规划十三五中后时期,我县将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把规划确定的目标落到实处。(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二是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加剧职业病危害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三是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以预防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区域操作工、冶金炉前工、机械电焊工、建材破碎工等易发职业病的监督管理,在化工、冶金、机械、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降低尘毒职业病发病率。四是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入职行为,严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危害本人和胎儿、婴儿的作业,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五是狠抓涉煤工尘肺、矽肺,煤化工苯中毒和苯所致白血病,汞中毒、噪声耳聋以及畜禽养殖产生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区域和人群的监督管理。(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1.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加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一是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及时修订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落实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督查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按20%比例抽查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监督企业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3.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的类型、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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