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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所 有 权,目 录,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三节 共 有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小专题-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39条)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 在民法学中,所有权这一概念通常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 所有权法律制度; 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方面。,1、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 2、所有权为独占权。是指所有人独占其物,独享其所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所有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是一种总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权,它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永久性。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后,对其有了一定的限制,但当此限制消除后,所有权可以回复到其圆满状态,即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其永久性是说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掌管和控制。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能)。是指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益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4、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不同法律行为对物进行的种种处置。 5 排除他人干涉与妨碍的权能。,三、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不同的方法。,(一)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法有: 1、生产。生产是最常见的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2、取得原物之孳息。原物所产生的利益称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自然物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物;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通过对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收益。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不顾原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强制手段取得财产所有权。,4、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民法通则79条第一款)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置于隐蔽场所,不易发现的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后,如能证明属某人所有,且为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应归某人或其继承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发现人将埋藏物、隐藏物归其主人的,不得请求报酬;若归国家的,接受单位应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5、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所有权,例 某日,某单位工作人员甲响应政府号召向灾区人民捐物,甲捐出旧棉被一条,后为灾区灾民乙领到。乙拆洗棉被时发现内藏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查,这5000元乃甲之妻私藏的私房钱。 问:这5000元应该属于谁所有? A.乙 B.甲 C. 甲妻 D.甲与甲妻共有 答案 D。,6、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所有权。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先占的条件有: (1)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 (2)占有的对象须为无主之动产;主要包括:a.法律允许先占的野生动植物;b.他人抛弃的动产。 (3)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枪支、毒品为法律禁止融通物;遗体不应认定为无主物;文物和珍稀动植物等。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先占人依法取得先占权。 * 先占属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例1 奶牛纷争,农场主甲养有一群奶牛,一日甲怀疑一奶牛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为避免其传染给其他奶牛,甲牵该牛至一深山老林处仍下,一人独自下山。适逢一农民乙上山采药,发现此牛牵回。经乙的精心调养,该牛成为一高产的健康奶牛。甲闻讯后欲从乙处取回奶牛,乙不允,遂起纠纷。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归乙所有。乙因先占而取得奶牛的所有权;甲因抛弃行为而丧失了所有权。,例2 1万元现金的归属,甲、乙为夫妻,一天,甲与乙二人在清理旧物时仍掉了一批旧衣物,为垃圾拣拾者丙在楼下拣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有现金1万元。经查,这1万元乃甲妻乙私藏起来的私房钱,一时忘记藏在哪里,故被甲仍掉。 问:丙能否取得这1万元? 答案 丙可以取得旧衣服的所有权,但不能取得1万元的所有权。因为这1万元并非抛弃物,不得先占。,7、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添附有三种情况附合、混合和加工 (1)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成为新物,;(如用别人的木头盖房,用别人的瓷砖铺地) 新物的归属规则: 动产与动产附合: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归主物所有人;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归价值较高的物的所有人所有。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所有权。,(2)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如不同品质的大米或者酒混合) 准用上述动产与动产附和的规则。 (3)加工。指将他人的物加工制造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在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拣来的戒指上镶嵌宝石) 规则:原则上采原材料主义,即归原物所有人; 作为例外,如果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上述规则以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为前提,若行为人恶意为添附行为的,则以民通意见86条: a.能拆除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b.不能拆除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c.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8、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 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在后面章节中有专门论述。,附加 拾得遗失物-(物权法109-113条),一、概念。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之物。 二、性质。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而仅丧失占有权。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亦同。 三、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物权规则 1、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民法通则79条) 2、找不到失主的,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交与公安机关等单位; 接收单位发布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四、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债权规则,1、拾得人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但不得主张报酬(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拾得人就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拾得人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如:,例1 天然奇石的归属,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2004年司考题7.)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A。A对B错,遗失物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C错,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D错,丙虽是善意地取得奇石,但未支付对价,且占有人乙的占有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所以不成立善意取得。,例2 费用求偿权,某日甲在街头拣到钱包一个,甲左等右等不见失主,翻看钱包见有1000元现金及失主名片,甲依名片地址打车前往将钱包交与失主乙。乙非常感谢。甲提出:来回打的的车费共计36元要求乙偿还,并要求酬金100元,乙不允,遂起纠纷。 问:甲之要求有无依据? 答案 打的的费用请求有依据; 酬金的请求无依据。,例3 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责任,某日甲在街头拣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不见失主,翻看钱包见有人民币300元及失主地址。甲遂登上公交车准备前往将钱包送还失主。但在下车后,甲发现该钱包被扒。 问:甲应否赔偿失主损失? 答案 不承担任何责任。(物权法第111条),附加 抛弃所有权,一、概念。抛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以自己的意思放弃其对某物的所有权。 二、性质。所有权的抛弃是单独行为,无需对特定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抛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方式。 三、抛弃的条件 1、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2、抛弃动产的,须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抛弃不动产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四、抛弃的效力 所有人丧失对其抛弃物的所有权; 但抛弃所有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 电脑的归属,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年司考题35.)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A C D。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王某作为电脑的所有人可以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电脑属于无主财产。而张某作为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依据先占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选A、C、D项。,【案例124】 马名15岁时,父母在一起事故中双亡,便与爷爷共同生活。1990年,马名高中毕业,与爷爷一同以修鞋为生。1993年,爷爷去世后,马名生活没了来源,靠亲朋接济为生。1994年3月,马名与同学李同一起去深圳打工,临行前,村里人来送行,马名表示,自己在城郊的两间土房不要了,等自己赚钱回来,盖更好的房子。1999年,马名在深圳意外受伤,全部的积蓄都用于治病,在治疗的过程中,马名深感城市的人情淡漠,非常怀念家乡。伤好后,马名决定回家乡生活。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两间土房被同村人张行占有了。马名要求张行返还房屋,张行认为,马名已经抛弃了该房屋,无权要求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马名是否有权要求张行返还房屋?,(二)继受取得,1、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其方式有: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清算的财产等。,2、继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按照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所有权自原所有人将标的物交付继受人时起转移于继受人; 2、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包括: (1)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概括地转移于全体继承人;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办理过户登记时。 3、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只能是动产中的特定物。如,【案例117】 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的协议,甲将自己三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199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19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199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屋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四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试分析:该房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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