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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事故汇报界定管理规定附件6生产安全事故界定汇报调查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煤矿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暂行规定,深化“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通报”制度,提高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与反应速度,力争将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各级人员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定办事,严格履行职责,现就规范各类事故的界定、汇报、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作如下规定。一、事故界定(一)人身伤亡事故的界定1、按伤害程度分类按照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指负伤后,受伤当时的伤情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溺水,导致多脏器功能损害残疾者;人体颜面等要害部位的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达2/3以上;主要部位神经损伤致残(含颈部、胸部脊髓神经的损伤等);严重爆炸伤,导致颜面等要害部位损伤、非要害部位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或主要器官严重受损遗留残疾者;严重骨折(含颅底骨折伴严重的脑挫裂伤、胸骨骨折和多根多段肋骨骨折伴内脏器官损伤、不稳定性脊椎骨骨折伴脊髓神经损伤、粉碎性骨盆骨折伴尿道损伤、四肢骨折伴重要血管神经损伤等);严重脑震荡、颅内损伤(含颅内出血、脑挫裂伤);眼部受伤较剧,致盲含三级(矫正视力0.05)以上者;四肢严重的离断伤:踝、腕关节(含)以上部位的离断伤;严重危及生命的内脏损伤伴腔内大出血致休克者;伤害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经医学专家会诊,确认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含)以上者,认定为重工伤。重工伤的最终鉴定,由公司总医院出具鉴定证明材料,并经恒源煤电人力资部源部审核。(3)死亡。指发生死亡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死亡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共分为八类: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放炮事故、水害事故、火灾事故、其他事故。(二)非人身伤亡事故的界定1、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分类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性质,非人身伤亡事故可分为以下二类:生产事故、基本建设事故2、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分级根据有关规定,非人身伤亡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煤矿较大涉险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涉险事故: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透水涌出水量:国有重点煤矿大于50m3/min,小煤矿大于30m3/min);煤层自然发火和井下外因火灾事故,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及车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直接威胁全矿井、采区安全生产的停风、停电事故;主要提升设备坠罐、放大滑事故;采掘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片帮)及巷道支护垮塌埋人(堵人)事故;矿井与矿井之间相互贯通;其它较大涉险事故。(2)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3)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0分钟以上,但不足30分钟。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10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4)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10分钟至20分钟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二、事故汇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一)人身事故1、轻伤事故汇报:现场发生轻伤人身事故,区队现场跟班干部必须在15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说明真实情况,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矿值班领导、矿安监处、公司调度室汇报,公司调度室及时向公司值班人员汇报,矿安监处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恒源煤电安全监察局值班人员汇报。2、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汇报:现场发生重伤及以上(含重伤)事故,区队现场跟班领导、班组长、安监员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同时汇报安监处和事故单位。矿值班调度员应电话通知医院、矿值班人员、矿主要领导。救护队及有关单位迅速组织抢救。发生重伤事故矿值班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恒源煤电调度室汇报;发生死亡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向恒源煤电调度室报告,矿主要负责人1小时内向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恒源煤电调度立即向恒源煤电值班人员、恒源煤电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汇报。并同时向集团公司值班人员及相关领导汇报。(二)非人身事故1、现场发生三级人身事故时,跟班领导或班组长,必须在15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事故情况、原因和应急处理措施。2、现场发生较大涉险事故、一、二级非人身事故时,现场安监员、跟班领导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立即向矿救护队、矿值班人员、矿主要领导、恒源煤电调度汇报,按程度说明概况、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矿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报告淮北监察分局。恒源煤电调度立即向恒源煤电值班人员、恒源煤电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汇报,并向集团公司值班人员及相关领导汇报。(三)事故汇报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伤者姓名、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及目前状况;2、对受伤人员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目前状况;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4、事故发生后现场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保护情况;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7、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并简要报告汇报人姓名,以便于矿组织人员抢救和事故处理,将损失降至最低。8、各级值班人员在接到汇报后,必须按上述内容询问清楚,并将事故汇报情况在台帐上详细记录清楚,以便事故分析时备查。(四)事故应急措施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救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事故调查(一)一般规定1、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安监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7、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二)人身事故调查1、轻伤事故各单位对发生的轻工伤事故,由当日总值班矿领导牵头组织进行事故系统分析,查找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参加人员为当日矿总值班领导、分管矿领导、有关职能科室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事故分析报告必须经安全矿长及参加人员签字。分析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安全监察局分管专业领导须审查防范措施的针对性,并认真总结事故教训。2、重伤事故由恒源煤电安全监察局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相关职能部(室)人员任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组织调查;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周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并及时向矿区通报。3、死亡事故恒源煤电相关职能部(室)配合上级安监部门按程序组织调查。(三)非人身事故调查1、三级非人身事故由当日总值班矿领导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分管矿领导、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任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组织调查。2、较大涉险、一、二级非人身事故(1)顶板类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相关人员任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组织调查。(2)瓦斯、水害、火灾、放炮类事故:由公司总工程师任事故调查组组长,通防地测部、安全监察局相关人员任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组织调查。(3)机电、运输类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机运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相关人员任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组织调查。(4)其他类事故: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相关职能部(室)、安全监察局相关人员任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周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恒源煤电安全办公会,并及时向矿区通报(四)事故调查分析程序在调查分析事故过程中,应从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分析,从而真正弄清事故的根本原因,分清主次。为全面、准确的查找出事故背后深层次原因,应从现场和系统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现场分析在现场勘察、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对全部勘察、调查材料进行分析,对逐个疑点都要进行排查,全面查清事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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