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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概述 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现金)和票据。 二、 国际票据 (一)国际票据的概念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票据既包括票据法公约规定的票据,也包括依各国国内法承认的“涉外票据”。,(二)、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 A:日内瓦公约体系 B: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三、日内瓦体系关于汇票的主要规定 (一)汇票的概念及当事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 就是开立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卖方。 就是汇票上的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买方及其指定的银行。 就是收取汇票上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二)汇票的主要内容 根据汇票与本票统一法,汇票应包括以下8点内容: 1、应写明“汇票”字样,英美法系无此要求。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姓名。 4、付款日与付款地点。【关于付款日的记载,有四种方法:(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4)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5、受款人姓名。 6、出票日及出票地点。 7、出票人签名。 8、汇票承兑人应负的义务,适用付款地所在国的法律;汇票上其他签字人的义务,适用签字地所在国的法律。,(三)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远期汇票中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四)汇票的流通程序 1、出票2、背书3、提示4、承兑5、付款 6、汇票的拒付与追索,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 汇付又叫汇款,是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又称为买方直接付款方式。 (一)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它们是:汇款人或付款人,一般是买方;收款人或受益人,一般是卖方;汇出行,受买方委托汇出货款的银行,通常与买方同地;汇入行或解付行,受汇出行委托将汇款解付给卖方的银行,通常与卖方同地。,(二)汇付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即汇出行通过电报或电传或通过银行间的电子计算机SWIFT系统寄送付款指示给汇入行要求其付款给卖方。 2、信汇(Mail transfer, M/T):信汇是买方将款项交进口地银行,由该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信函寄交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委托该行向卖方付款的汇款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汇是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立银行汇票,交由买方直接邮寄给卖方,卖方或其指定人持此汇票在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的汇款方式。,(三)汇付的性质 汇付是国际结算的当事人通过两地银行了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两地银行既不保证买方向卖方付款,也不保证自己首先付款,因此在汇付中没有银行信用的介入。 汇付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通常只用于小额贸易、有信誉的老客户之间的贸易结算,以及佣金、运费、保险费、赔款等非贸易结算。,二、托收(Collection),(一)托收的概念及主要国际惯例 托收是指卖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买方当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如出票人和收款人,通常是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与卖方同地。,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除托收行之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常为托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根据其代理的具体业务不同又分为付款行和提示行。 4、付款人(Drawee):是指根据托收指示书,银行向其作出提示的人,一般就是应付款或承兑的买方。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金融票据(单据分为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金融票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支付收据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支付的相似单据;商业单据指发票、装运单据、物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不附具商业单据。 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一起,或只将商业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 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等项费用,至于货款的支付一般都是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银行取得有关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四)托收的业务程序 1、在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规定采用哪种托收方式。 2、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完货物后,向托收行发出托收指示,开出跟单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及商业单据寄交代收行。 4、代收行收到汇票及商业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5、即期汇票,付款人付清货款,代收行交给商业单据;付款交单的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商业单据,待汇票到期时,付款人付清票款,代收行交给商业单据。如代收行接受了付款人的信托收据借出单据,代收行即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必须付款的责任。承兑交单,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交给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 6、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入帐。 7、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委托人,银行收取手续费。,(五)托收的性质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和代收行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职责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将收到的货款及时转交委托人;或在汇票遭拒付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出面向付款人追偿。因此,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给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第三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性质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首先付款的书面约定或凭证。 (二)信用证的性质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信用证结算的款项一般不是现款的转移,而通常是帐面的划拨。因此,开证行实际贷出的是信用而非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由开证行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这是信用证不同于托收的重要特点。,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基本运作程序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即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买方。 2、开证行(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与受益人同地。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4、受益人(Beneficiary)。是享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或利益的人,通常是卖方。,以上是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涉及的当事人,此外应受益人要求,还可能出现: 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是被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其他银行。如任何一家银行都可议付,则称为自由议付。跟单汇票一经议付,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受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的邀请,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confirm),对受益人承担与开证行同样责任的银行。它常是出口地信誉较好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充当。,7、付款行或承兑行(paying or accepting bank)。 8、偿付行或结算行(Reimbursement or settlement bank)。是信用证指定的代理开证行向付款行或议付行偿付款项的银行。因为议付行或付款行付款后要同开证行清算,请求偿付,但若与开证行无帐户往来,就需要通过双方都设有存款帐户的另一家银行来完成这笔结算。或由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可能集中在第三国银行,开证行也会要求该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二)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 2、申请开证。 3、开证并转交。开证行开证后,通过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 4、受益人处理信用证。,5、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则按汇票金额扣除信用证到期日期间利息,垫付货款给受益人。同时,将跟单汇票寄给付款行(通常就是开证行)索汇。议付行错误的付款行为,将导致其丧失对开证行的索偿权。 6、开证行偿付垫款。 7、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 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三、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四、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是指经由开证行以外另一银行对受益人作出付款或承兑承诺的信用证。 (三)付款与承兑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和远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信用证。 2、承兑(Acceptance)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相符单据,对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承诺到期付款的信用证,(四)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与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实际上涉及两个信用证,以在先信用证作担保开立另一个信用证。 (五)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是: (1)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备用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按基础合约履行其义务; (3)若开证申请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信用证就自动失效,此时全部交易结束。若开证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受益人即可向开证行提交符合备用信用证的索赔要求,通常是一份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约义务的声明; (4)开证行经审查如认为受益人所提交的声明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它须按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并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也无义务决定是否有未履约的实际情况存在。,备用信用证和一般的商业信用证虽然都是信用证,却相差甚远,它们的差别表现在: (1)一般信用证都是以买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一般信用证的目的是清偿买卖合同的货款,而非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而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履约担保,除适用于付款保证外,还可适用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以及赊购保证等。 (3)银行据以付款的单据不同。一般信用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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