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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概述 国际税收是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它的出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 二、国际税法概念 (二) 国际税法概念 1、狭义的国际税法 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严格地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广义的国际税法 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广义国际税法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的调整对象有两个:一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二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从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税收关系主体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往往是有两个有时甚至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而且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国际税收关系的纳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 ,跨国纳税人具有双重纳税身份,即:不仅对跨国征税对象的来源地或所在国承担纳税义务,而且向其居住地也需履行纳税义务。 2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看。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3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两个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但是两个征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建立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 4从国际税收法律规范看。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三、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 2 各国税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或制约; 3 各国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 4 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5 各国有充分自由来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决定本国的税收政策; 6 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相互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二)征税公平原则 1无差别待遇。,2避免重复征税。 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四、国际税法发展概况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即国家依法确定的纳税居民和非居民及征税客体的范围以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国家依据什么来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各国学者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说: 1主权理论。 2费用收益说。 3人格依附和经济依附论。 多数国家依据主权理论来行使税收管辖权。,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原则或依据,依主权理论,一般包括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属人原则。它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根据这种隶属关系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2属地原则。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者经济活动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纳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 、居住时间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A、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B、法人实体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在所得税方面主要表现形式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通常,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1、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条约中经常是指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水利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等行业的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劳务所得,纳税人因对他人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3、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性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这类投资收益都具有权利所得的性质。,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亦称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同时征税。 它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 .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 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种或类似的税种; . 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内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法律角度 违背了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经济角度 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 二、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 (一)居住国单方面消除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免税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全额免税制,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不考虑该居民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境外所得额,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的方法。 累进免税制,指居住国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将该居民已被本国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额考虑在内,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未扣除前本应适用的税率征税的方法。 抵免法。抵免法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1)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又可以将抵免法分为: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 按照限额抵免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下列两种: 一是分国限额抵免,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然后根据纳税人从居住国实缴税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给予抵免的该非居住国税额。在居住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由于对各个非居住国的税收抵免限额是分别计算的,不准彼此调剂适用,居民纳税人在一个非居住国发生的超限额税款,不能在另一个非居住国出现的剩余限额中抵免。,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二是综合限额抵免,指居住国将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纳税人在各个非居住国已缴税额的总和,如果低于或等于上述综合限额,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果高于上述综合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准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之和居住国税率,3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作为一项特殊费用,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或应税财产价款额中予以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但三者在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和效果上各有不同。首先,抵免法不同于免税法。免税法虽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但实质上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对居民纳税人国外所得的控制,因而对居住国税收利益带来较大冲击。抵免法则在承认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的同时,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外并已向来源国征税的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实现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跨国收入分享。其次,抵免法也有别于扣除法。扣除法并不完全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因而不能完全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国际税负。抵免法则在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对来源国已征收本国居民所得税予以抵免,从而基本上免除了跨国纳税人的双重税负。,4国际税收饶让制度。税收饶让,又称为税收饶让抵免,是指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其已经缴纳,不再补征税款。 (二)国际重复征税防范措施 最有效、最方便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国际税收条约予以解决。 四、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表面上看有一定相同之处,但区别却是显著的: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两次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存在一国内。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 3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至少有一个征税人是公司,而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 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解决:一方面由收取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付出股息付出国采取措施。,(一)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有三种: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3、实行间接抵免。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二)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有: 1、双税率制,是指国家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司税率征税的制度。 2、折算制,又叫冲抵制,是指公司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国家按股东收到股息额的一定比率退还股东,然后以股息和退税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和合作上的困难与漏洞,采用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者国际税收条约规定的纳税义务。,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异,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 国际逃税与避税方式 (一)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1. 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 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二) 国际避税主要方式 1. 利用居所转移避税,即利用纳税人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2. 利用收入、财产转移逃税。,3. 利用转移定价避税。 4.利用避税港避税。 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的主要方式: 以基地公司作为独立公司,将货物低价出售给基地公司,后者再按市场价出售给买主。这样就将产品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账户上,从而获得免税或按低税率纳税的好处; 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跨国公司在各地的子公司的所得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公司帐上,以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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