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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定2009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 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 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 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 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1.27元/工 日调至49.52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60.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 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 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 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计算 ; 合同没有约定的, 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 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次调 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 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 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7110 号) 琼建定 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7-08-29 13:54 阅读次数: 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定额中的 人工单价已偏低。为了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引导 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状况,海南省建设厅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 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如下:1、各定额人工 单价由现行的标准调至34.39元/工日。2、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 按价差处理, 只计算税金。 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 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3、本次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 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07 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本调整标准执行。4、装修 装饰人工单价按原标准40元/工日不变。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 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889号 各市、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自2007年9月份以来,随着物价的提高,我省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经调查测算, 决定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的34.39元/工日调至41.27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55.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 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 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 工作量按本调整标准执行。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执行。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 决。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 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 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 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 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 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 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 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 支付计划未作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 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 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 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 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 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 成整改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责令其暂停 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在财务管理中单独 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并有权 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 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 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 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 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 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海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 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 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文号:琼建监2007180 号 发布日期:2007-9-11 执行日期:2007-10-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规定 ,现就该规定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从设计、招标、报建、施工、 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用管理规定 ,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二、 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 基本部分 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建设单位要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 业。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该项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按照 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 (JGJ59-99) 和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进行检查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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