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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经济法的地位、 体系和渊源、 制定与实施,案例 SARS来临药品抢购潮,政府重手平抑物价案-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2003年4月下旬,因SARS疫情(“非典型肺炎”)掀起了从中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蔬菜等基本生活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这是江苏消费市场近十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来势迅猛,波及面宽,对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据调查,截止22日,淮安市每千克银花由80元上涨到522元,涨幅高达5.5倍。,冷僻的贯仲由18元/千克涨到167元/千克,涨幅爆增8.3倍。84消毒液一类的消毒药水,清艾条,除菌类药物肥皂,洗手液,口罩,白醋等用品也销售火爆,价格涨势强劲。几乎同时,各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将金银花等21种中药材及消毒剂等列入价格干预商品;对本省生产的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零售环节分别控制利润率,差价率和实行最高限价;从外省组织的商品,控制差价率;对违规的经营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南京市自4月28日起出台应急措施,由原来的一月一报,变为一日一报。全省各地查处价格违规与紧缺商品货源调配齐头并进,价格暴涨势头很快受到遏制。经过上述市场规制和配套措施,SARS对市场物价总水平影响不大。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7%,较3月份同比涨幅0.6%,仅高出0.1个百分点。 问题:试从上述案例,分析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学习内容: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属性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比较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地位,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了经济法是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通常一个部门法是不是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叠。,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所以,有充分理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在协调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中,不仅能起到行政法所不能起到的调节作用(后文将要提到),而且也能起到民法所不能起到的协调作用。 二、经济法是公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其原意是有关国家的法是公法,有关个人的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概念的提出虽然很重要,但是对于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它的划分依据是什么,历来争议很大。主要有下面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目的论)即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二是主体论,即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三是服从论(权力论),即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然而三种分类法均有不足之处。本书的观点是设置第四种分类法,即对象论,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可以称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可称为私法。 总之,经济法不属于私法,也不是部分公法、私法规范的结合或融合,更不属第三法域,而是属于公法法域。 三、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对比 (一)经济法与民法,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调整方式(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了如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二)经济法与商法 商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 现今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坚持民商合一。 经济法与商法关系很紧密,一方面表现在商法的很多部门法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另一方面,商法中并非所有关系均归经济法调整,如商事主体所从事的市场交易关系就应由民法调整。而商法中的商事主任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应归入经济法调整。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不仅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而且调整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如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而行政法则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为什么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也应由经济法而不是行政法调整呢?,因为“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从过去依靠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为主向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间接管理为主转变。如果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容易造成政企不分,使企业成为国家机构的附属物的危险。 2、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的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用多种调整方式。而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还采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四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体系不同与经济法律体系。所谓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体系应具有如下结构:一,企业组织管理法 二,市场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三,宏观调控法(价格法,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四,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优抚安置法等),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这里的“制定”,包括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原有的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也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 经济法与经济立法是不同的概念。经济立法的范围要广泛的多。,案情解析: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法律规制方式之一。在SARS突发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之后,依据市场监管法特别是价格法所进行的价格干预措施,在本案中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在SARS所引起的市场价格剧烈变动的情况下,依靠单纯的民法和行政法都是不行的。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已经不能有效控制价格急剧上涨。此时,只有政府运用经济法手段才能达此目的。如案例中所说“各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将金银花等21种中药材及消毒剂等列入价格干预商品;对本省生产的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零售环节分别控制利润率,差价率和实行最高限价;”,此时,政府的干预措施不能说是一种行政手段,因为政府无意取代企业行为而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通过间接的调控手段,间接的控制企业的行为。如果企业的行为是在控制的边界以内,企业的行为仍然是独立自主的行为。而越过了边界,才会受到经济法的干预。同时,这种措施是应急性的,临时性的措施。着眼于对付突发事件的处理。一旦突发事件处理完毕,这些临时性的措施也就失去了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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