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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经营协议书范本 餐厅经营协议书范本【一】 第一条合伙宗旨 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年,自_年_月 _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 _( 姓名 ) 以_方式出资,计 人民币 _元。 2. 合伙人 _( 姓名 ) 以_方式出资,计 人民币 _元。 3.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 于 _年 _月 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 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 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 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 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 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1) 需承认本合同 ; (2)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 退伙需提前 _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 ; (4)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 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 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 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 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 、购进常用货物 ; (4) 支付合伙债务。 2. 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 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 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 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 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 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 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 因。 2.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 _合伙人或委托第 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 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 合伙的 债务 ;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 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 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 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 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的, 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 伙企业法 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 责任。 4. 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 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 进行补充 ;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 的内容为准。 2.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 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送登记 机关存档一份。 4.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 签章 ) :_ 合伙人 ( 签章) :_ _年_月_日_年_月_ 日 签订地点: _ 签订地点: _ 合伙开餐厅合同范本【二】 姓 名_,性 别_,年 龄_, 身 份证号码:_,住址 _. 姓 名_,性 别_,年 龄_, 身 份证号码:_,住址 _. 姓 名_,性 别_,年 龄_, 身 份证号码:_,住址 _. 姓 名_,性 别_,年 龄_, 身 份证号码:_,住址 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 第四条合伙期限, 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 日止,共 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 合伙人 _(姓名)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 (三)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 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 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 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 一) 盈余分配:以 _为依据,按比例分 配。 ( 二)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 产不足清偿时,以 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 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 由各合伙人按投资 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 日内向对 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 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 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 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 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 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 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 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 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 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 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 小的合伙企业。 ) (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为 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 购进常用货物 ; 4. 支付合伙债务 ; 5. 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伙的经营 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 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 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 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 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 营。 (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 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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