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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笔记(彩色清晰笔记)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实际使用、管理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免税项目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关键字是“自用”,这是常考的点);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含全额预计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在2010年底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11.人民银行、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2.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在08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税;1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14.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减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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