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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于吃水的船舶,第 二 十 八 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限于吃水的船舶夜间在航(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同机动船,应显示桅灯、舷灯与尾灯 限于吃水只能存在于在航状态,锚泊时按规定(30条)显示锚灯、锚球。,2,限于吃水的船舶,3,限于吃水的船舶,4,限于吃水的船舶,5,限于吃水的船舶,6,引航船舶,第 二 十 九 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7,引航船舶,在航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均应显示:垂直环照上白下红灯,舷灯、尾灯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在航时不显示桅灯. 锚泊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垂直环照上白下红灯,锚灯 夜间在海上看到接近垂直的白、红、白三盏号灯, 他船为在航或在锚泊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 规则未对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规定特殊的号型,8,引航船舶,9,引航船舶,10,引航船舶,11,引航船舶,12,引航船舶,13,引航船舶,14,引航船舶,15,引航船舶,16,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17,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18,锚泊船舶,19,锚泊船舶,20,锚泊船舶,21,锚泊船舶,22,锚泊船舶,23,锚泊船舶,24,锚泊船舶,25,锚泊船舶,26,锚泊船舶,27,锚泊船舶,长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锚泊船,除显示前后锚灯外,还应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一船因主机故障进行锚泊修理,拖带船舶处于锚泊时,应按有关锚泊船的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在锚泊中不显示锚灯或锚球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其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显示)。,28,搁浅船舶,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6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4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29,搁浅船舶,30,搁浅船舶,31,搁浅船舶,32,搁浅船舶,33,搁浅船舶,34,搁浅船舶,35,搁浅船舶,36,搁浅船舶,37,搁浅船舶,搁浅船(L12m)号灯: 锚灯、两盏垂直环照红灯 ; 不显示甲板灯 搁浅船(L12m)号型: 最易见处垂直三个黑球; 不显示锚球 12mL7m的搁浅船 可不显示两盏垂直环照红灯 但应显示锚灯 L12m的船舶搁浅 可不显示任何号型.,38,水上飞机,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39,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正确显示 每一船舶应遵守规则的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使他船了解本船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等,以便及时和正确地判断会遇形势、碰撞危险和避让关系,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 在显示号灯和号型时应注意以下各点,40,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开航前应测试和检查号灯是否正常,并备妥号型; 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是否工作正常; 注意检查本船有无其他会被误认为或干扰号灯特性的灯光; 不得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和号型; 严格执行号灯和号型的显示要求,不应借口附近没有船或他船可能看不到本船的号灯和号型而不予显示;,41,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正确识别 识别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本船了解来船种类、大小、动态、工作性质等信息的重要手段。 要正确、充分利用这一手段,需要注意以下各点 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42,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特别注意如仅看到一盏白灯就有多种可能性 机动船的桅灯; 尾灯; 小型船舶的锚灯; 小型帆船或划桨船显示的号灯; 我国非机动船航行或锚泊时的号灯等。,43,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注意各种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大小不一; 实际发现号灯时的距离和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也不完全相同; 考虑到本船处于不利的或危险的情况而加以戒备。,44,声响和灯光信号,互见中鸣放笛号及使用灯号的目的: 表明本船的动向; 使两船行动取得协调; 表示怀疑来船的意图或行动; 能见度不良中鸣放号笛的目的: 表明船舶的存在; 表明船舶的动态。,45,定义,第 三 十 二 条 定 义 1“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短声”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3“长声”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46,声响器具的配备,第 三 十 三 条 声 号 设 备 1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苗,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苗另加一个号钟,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另应配有一面号锣。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的相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号钟、号锣或二者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47,声响器具的配备,2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备有本条1款规定的声响信号器具。如不备有,则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他种设备。,48,声响器具的配备,根据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船舶应配备的声响器具为:20 米L12米:一个号笛;100 米L20米: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L100米: 一面号锣,一个号钟,以及至少一个号笛;L12米的船舶:如不配备有号笛和号钟,可配置其它有效的声号设备。,49,声响器具的配备,应注意, “L12米的船舶”包括“100 米L20米的船舶”及“L100米的船舶”,因此关于“L12米的船舶”应配备的声号设备的下列说法是错误的:、一面号锣,一个号钟 、一个号锣,一个号笛 、一个号钟,一个号笛 、一个号笛 声号器具的构造性能及其在船上的安装细则,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50,操纵与警告信号,第 三 十 四 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 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51,操纵声号,本条1款规定适用于互见中 机动船是指任何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包括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的船舶、用机器推进的失去控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和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以及其他使用机器推进的船舶。,52,操纵声号,操纵声号表示正在进行的操纵。 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该鸣放操纵声号。 操纵声号不应重复鸣放。,53,操纵灯光信号,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一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十秒钟;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54,操纵灯光信号,任何船(包括非机动船)在互见中按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均可用闪光来补充操纵声号 操纵灯光信号可重复,每组间隔不少于10s。 非机动船不必鸣放操纵声号 操纵号灯为环照白灯,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55,追越声号,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将要被追越的船,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56,追越声号,追越声号的适用范围: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 互见中 只有在前船必须采取行动才能安全通过时 任何船舶 追越声号表示追越的企图,应在追越前鸣放。,57,追越声号,如不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就能安全追越,则追越船可以直接追越。 存在这样的说法:互见时,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不管当时情况如何,企图追越前船的船舶,鸣放相应的追越声号,是一种优良船艺的表现。,58,追越声号,将要被追越的船如同意,则应鸣放声号,并采取相应行动,如不同意,可不鸣放声号 ,也可鸣放警告声号(因为追越声号表示的是追越企图,即追越尚未开始,如果追越船强行追越,被追越船则应根据警告声号鸣放的要求来确定是否必须鸣放)。,59,警告信号,4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于任何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60,警告信号,警告声号的适用范围:互见中,任何船 使用时机:相互驶近,无法了解对方的意图或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警告声号在适用的时机,应该鸣放 警告声号可用灯光信号补充 警告声号为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可以超过但不应少于5次。,61,操纵与警告信号,5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长声。 6如船上所装几个号笛,其间距大于100米,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62,操纵与警告信号,一长声弯道信号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情况下,但不在互见中 表示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的一船所发出的一种警告他船的声号.,63,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第 三十 五 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白天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下:,64,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雾号”的适用范围: 适用水域: 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 无论是否看见他船或发现他船 两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相互看见时,应继续鸣放“雾”号,并根据情况正确地鸣放 “操纵”或“警告声号”。,65,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适用船舶: 任何船舶 船长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 “雾号”,但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钟号”,但如不鸣放,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66,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适用时机: 在航、锚泊、搁浅 能见距离: 规则未作定量规定; 但实际中通常认为在能见距离小于2海里时开始鸣放 “雾号”,依据是,(规则附录3)对声号设备的最小可听距离的要求为2海里(最大的船舶)。,67,在航机动船,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 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10.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68,在航机动船,本条所指的“机动船”不包括(用机器推进的以下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组合体除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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