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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贯彻实施工会法情况的汇报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与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会工作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保证。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大利用4至5月两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遇到了新的困难的背景下开展的。检查的重点是: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情况;工会经费收缴和财产保护情况。检查目的是:为了切实纠正工会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视工会法为“软法”的错误认识和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工会法的贯彻实施。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全市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作出了具体安排,下发了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市人大常办发(2009)17号。执法检查开展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紧密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5月5日,市总工会就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向市人大执法检查组进行了汇报。5月5日至7日,市人大副主任田继兰同志带领市人大教科文卫、法工委、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组成的执法检查组,赴华池县、环县、宁县、市林业局下属华池、湘乐2个林业总场、市工业局2户企业10个抽查点进行了检查和指导。通过现场察看、走访了解、翻阅资料、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了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工会法深入贯彻实施。现将工会法贯彻情况汇报如下:一、全市贯彻工会法的基本情况(一)在学习宣传方面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颁布后,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市总工会先后向县(区)总工会、市直系统工会和部、省属驻庆单位工会,下发了一系列学习宣传工会法的文件,要求各级工会要借助“四五”、“五五”普法的有利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职工培训、演讲赛、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对工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各级工会向职工群众发放工会法单行本3.7万册,编印职工维权指南、工会实用手册3万册。开展工会法知识演展赛活动121场(次),参与职工15.6万人。在全国、省级刊物发表有关工会法的学习体会文章97篇,市总工会主办的庆阳工运信息报送有关工会法信息825条。基层工会干部职工每人每年记学习笔记3万字,其中:法律知识笔记1万字,还以法律志愿者“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工会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二)在机制建设方面新工会法颁布以来,全市各级组织积极探索建立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2007年,针对工会法贯彻实施及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庆市发(2007)47号,指导工会组织认真开展工作。各级人大通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参加工会开展的活动等形式,督促有关方面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强化实施工会法的责任,建立了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近年来,市、县(区)政府与工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及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8件。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业局、企业家协会三方协商机制已全部建立,共召开三方协商会议63次,解决重大问题129件。财政、安监、司法、税务等部门为工会开展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工会法及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三)在组织建设方面工会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力”。“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市总工会按照工会法和“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先组建、后规范”的建会思路,指导各级工会突出建会重点、创新建会形式,不断加大建会力度,使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稳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市建立基层工会组织2124个,涵盖法人单位4596个,现有工会会员15.4万人,其中有54419名进城务工人员加入了工会组织。2006年,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工会会员关系出现了挂空现象。对此,我们提请两办转发了市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加快改制企事业工会会员组织关系档案移交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06)81号,有效地防止了会员大量流失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了非公企业、乡镇(街道)、社区、村级工会建会力度,使符合建会条件的企业和乡村建起了工会,扩大了工会覆盖面。庆城县驿马镇工会,宁县城关社区工会、镇原县王沟畎村级工会已成为全市在乡镇(社区)、村级建立工会组织的典范,使广大农民工加入到了工会组织。在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同步建立了经审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镇原、宁县、庆城、华池等6个县被省总工会命名为“五好”县(区)工会,不少基层工会还被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四)在权益维护方面一是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目前,全市已建会的1539户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1185户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77;有844户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55;有786户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签订率51。二是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工会法第六条还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市1787个企事业单位中已有689个建立了职代会制度,805个单位建立了职工大会制度,建制率分别占建会企事业单位的45、53。已落实厂(院、校、所)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1326个,公开率为87%。三是源头参与劳动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工会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自2002年以来,各级工会共参加安全生产检查176次,参与工伤事故处理32起,调处劳动争议案件386件,为受到侵害的3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挽回经济损失83.7万元。2007年元月,庆城县桐川乡党崾岘村村民李宾在宝鸡市城沧区周原镇太子沟砖厂打工时,被砖坯车倾翻砸伤,致使大腿骨折,因厂方对其医疗等费用不能及时补偿,长达10个月时间得不到有效治疗,导致骨髓发生病变,县总工会闻讯后主动出面,与当地工会、劳动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开展双向维权,经与厂方多次交涉,为其索回8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经济补偿金,维护了该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在素质提升方面工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各级工会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大力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市总工会制订下发了庆阳市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活动工作计划和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深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争做贡献。仅去年,各级工会组织了24个工种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148场次,参加职工9876人,开展职工劳动竞赛单位381个,班组1143个,参加职工19883人次,表彰命名技术标兵、技术能手9名。提合理化建议1537条,完成技术革新、发明创造49项,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15项。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中,累计培训职工11.43万人(次),技术工人达到11215人。全市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210人,获得“五一”劳动奖状 9个,“工人先锋号”4个。去年,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庆阳市首届劳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市级劳模50名。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市总工会、市工业局、市企业家协会于今年4月3日联合开展了全市“共同约定行动”,动员企业“不减员、少减员,不减薪、少减薪”,职工为企业摆脱困境多做贡献,企业尽最大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截止目前,百佳商贸有限公司等100多户企业5.7万名职工加入“共同约定行动”。(六)在会费收缴方面工会会费是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的经济保障。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全市工会经费收缴形成了财政供给单位实行财政划拨,自收自支和财政差补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实行税务代征的收缴方式。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实际市上按职工四项基本工资总额的2%计提,60划拨给市总工会,40返还给单位,县(区)实行切块拨付的办法,划拨比例不足1%。税务代征部分欠账很大,实际征收比例仅占应缴经费的7%左右。尽管经费收缴十分困难,各级工会在完成经费上解任务(2008年市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82万元)的同时,全力保证本级工会工作及各项重要活动的正常开展。(七)在帮扶救助方面市委、市政府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非常重视,2008年,市编委批复同意成立“庆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庆市编发(2008)16号,核定编制2人。同年,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确定,同意增加编制1人。为了使帮扶救助活动规范化管理,“两办”下发了庆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市、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正在抓紧实施。目前,全市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9422人。其中:市直3234人,县(区)6188人。2002年以来,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154.05万元,救助困难职工40130人。其中:生活救助35938人,大病救助152人,金秋助学220人,送清凉慰问3802人,组织劳动模范体检185人,救助困难劳模81人。二、存在的困难问题(一)对工会法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对工会法的重要意义理解不够透彻,认识还比较模糊。有的担心组建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有的认为企业效益不好,生产经营困难,收取工会经费是加重企业负担。有的对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认识错位,认为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就是工会,贯彻工会法是工会内部的事。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组建工会是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项开支、多了一份麻烦”,对建立工会组织不重视、不积极、不支持。工会法的宣传教育还缺乏广度和深度,部分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不了解工会和工会法,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工会组织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尽管各级组织在推进工会组织建设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收到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工会组建工作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遇到较大困难。非公企业职工不稳定、流动性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明显偏低。全市共有企事业单位1787户,已建会的1539户,还有248户未建会,特别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建会难度大。二是改制企业中,大部分基层工会被撤并,一部分会员关系未按照要求及时接转,造成部分会员流失。已建会企业中专职工会干部少、兼职多,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工会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人员编制少,年龄偏大,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三)工会经费收缴难度大。目前,市、县(区)工会经费财政划拨部分尚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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