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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1,.,前言,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随后,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历时5年多,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2,.,目录,CONTENT,标题三 利润分配权,标题四 优先购买权,标题一 决议效力,标题二 股东知情权,标题五 股东代表诉讼,3,.,标题一 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4,.,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 条,5,.,1、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对原告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等”字体现了对于案件中除股东、董事、监事外,谁能提起诉讼由法院个案判断更为公平。,详 解,6,.,2、首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详 解,7,.,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分类问题: 1、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分类,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美国),后者则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韩国、日本)。,小贴士,8,.,2、根据公司系合同网理论,公司章程和决议可以视为是公司股东间形成的一系列合同的集合体,由于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存在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所有采用三分法也有一定道理。,小贴士,9,.,3、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决议的作出未召开会议,或者是伪造的。因而将公司决议效力分为有效、无效、不成立是合理的,这样可能更方便法官适用这一法律。,小贴士,10,.,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法 条,11,.,本条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只需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即可,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详 解,12,.,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法条链接,13,.,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法 条,14,.,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法 条,15,.,1、决议效力之诉的被告限定为公司 2、对于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高管、职工、债权人等”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3、第二款解决了共同诉讼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实践中诉讼纠纷解决效力。,详 解,16,.,第四条(轻微瑕疵)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 条,17,.,1、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减少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的情况。 2、但该条并未明确何为轻微瑕疵,从文义可以理解为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瑕疵,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详 解,18,.,第五条(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 条,19,.,(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法 条,20,.,(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法 条,21,.,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列举,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指引,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来维护自身权利。,详 解,22,.,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法条链接,23,.,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外部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法 条,24,.,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列举,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指引,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来维护自身权利。,详 解,25,.,美国纽约州、印第安纳州和肯塔基州都有成文法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依据内部决议与善意相对人签订了合同,即使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与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小贴士,26,.,1、律师在代理客户提起公司决议诉讼案件中,首先要就确认之诉和撤销之诉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确认之诉之后,还要选择原告以及效力形态,仔细预判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实务操作,27,.,2、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从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对公司过去的决议进行梳理,发现其不合规的风险点,在股东关系尚未恶化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潜在纠纷。,实务操作,28,.,标题二 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29,.,第七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 条,30,.,第七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法 条,31,.,股东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与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而又独特的功能,它既是一项基本股东权,同时也是行使其他股东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条明确了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只需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身份即可,案件受理后若失去股东身份,并不影响案件的后续审理,实质上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救济力度。,详 解,32,.,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法条链接,3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相关法条链接,34,.,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相关法条链接,35,.,在这个部分争议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股东能否查阅公司财务或合同的原始凭证,二是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在制定该司法解释过程中,经过反复的权衡,尤其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没有扩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查阅范围。,小贴士,36,.,第八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法 条,37,.,(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法 条,38,.,“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同时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有利于裁判的统一性。,详 解,39,.,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相关法条链接,40,.,1、如果股东称述其查阅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以下事实,法院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目的:1公司股份的真实价值;2、公司担保债务的金额、担保的条件和与此相关的协议;3、公司未来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4、公司和高级职员以及董事达成的协议;5、公司与其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董事达成的协议;6、公司是否有到期应从其高级职员、董事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收取的应收债务。,小贴士,41,.,2、美国判例法中大致有两种不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情形:一是为了满足股东没有意义的好奇心,骚扰公司的营运。比如股东查阅股东名册的目的就是为了看公司的股东有哪些人,他们与创立公司的总裁之间的关系等。二十股东的动机是为了社会或政治利益,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无关,比如股东查阅的目的是为了击败公司总裁参选州长。,小贴士,42,.,3、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问题:美国判例法的现代趋势是,公司有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旦股东主张查阅公司记录是出于正当目的,则举证责任转移给公司,由公司证明举证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查阅请求是恶意的。,小贴士,43,.,第九条(固有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 条,44,.,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详 解,45,.,第十条(固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法 条,46,.,第十条(固有权)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法 条,47,.,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且许可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其行使知情权,也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详 解,48,.,1、查阅权常常被认为包括有权获得技能熟练的代理人的帮助,比如律师、会计师或速录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股东看不懂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这与不懂某一语言的人需要请翻译帮助的道理类似。,小贴士,49,.,2、美国法院一般认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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