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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合集9篇 立案申请书合集9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立案申请书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 负责人: _: 请求贵局依法对 等人涉嫌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责任。 20 年 月 日晚 点半左右, 等人(以下简述事实经过)。 综上, 等人 ,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_刑法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 _刑法以及中和人民 _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市 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王_,女,_岁,住_县_镇_村_组 代理人:朱_ , _律师事务所电话:_ 被申请单位:_县水务局,住所地:_县_街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县人民检察院对_县水务局“ _、行政 _、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_县水务局是_河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 _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 _,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_河_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 _,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_的丈夫_被非法采砂者_雇佣,在_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_、_和_三人,下午18时左右,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_20xx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被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_惨死的悲剧。被害人_的死亡与被申请人 _、行政 _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_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_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_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行政 _”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_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_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_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 _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_,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_县水务局“、行政 _、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_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_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 20_年_月_日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 _号5329XXXXXXXXXX, _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_135*。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 _,依法追究 _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 _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 _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 _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 诊断结果为: 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 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 _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 _,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 _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_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 _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 _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 _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_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_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 _刑法和中华人民 _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 _,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 20xx*年 06 月 24 日 附: _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 _号5329XXXXXX, _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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