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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质控环节 一、检验申请 规范填写检验申请单 ,项目填写齐全,用词规范、字迹清楚、避免涂改。对于被检者的特殊情况,应当在申请单上注明,供检验人员判断结果参考。检验科要求检验人员加强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及时解决检验项目申请和送检标本存在的问题及疑问; 二、病人准备 医护、检验人员指导病人做好准备。考虑饮食、运动、生理周期、疾病及药物等对检验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指导病人正确采集标本。 (一)控制饮食 (1) 大多数检验项目都要求在早晨空腹采血,咖啡、浓茶、高糖及可乐类饮料也应禁食。 (2) 肝功、血脂、凝血项目要求禁食12-16小时,且提前一天的晚餐应当避免饮酒、禁食高脂肪、高蛋白饮食。 (3) 饮食对血脂检验影响重大,至少应当在抽血前的3天以内注意保持正常饮食。 (二)避免药物影响 许多药物(如VitC、雌激素、降血脂药等)对检验结果尤其是血、尿、便的生化检验结果产生影响,抗生素应用将对微生物培养检验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申请检验前医生应该了解待检者近期及当前相关药物使用情况并给予适当指导,在对检验结果可能产生明显的影响时,应当在检验申请单上注明。如不能停药,应记录用药情况,恰当评估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影响。 (三)避免运动影响 (1) 剧烈运动可以使许多血液成份发生改变,甚至持续24小时以上,因此剧烈运动之后不应立即抽血;快步行走之后,至少应休息1015分钟然后再抽血。 (2) 应在平静状态抽血,避免情绪激动。 (四)注意生理差异 临床医生申请检验项目及评估检验报告时,应考虑性别、年龄、昼夜节律、季节变动、生理周期(如怀孕、月经)等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并给予必要指导。 (五)注意体位要求 (1) 许多血浆生化成份在站、坐、卧三种不同体位时有明显的浓度差异。 (2) 静坐510分钟后以坐位(从肘静脉)采血为最佳。 (3) 卧床患者可卧位采血。 三、器材选择 (1) 一般采血可采用质量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从动脉采集血气标本,以采用玻璃注射器为佳,可以减少血液中氧气的弥散。 (2) 采用注射器采血时,7号(22G)或8号针(21G)为标准抽血用针,针头过细容易产生溶血。 (3) 采用真空采血管-采血针已成为国际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溶血、凝集及采血量不准的差错。 (4) 采集抗凝血液标本时,血标本管采用的抗凝剂的种类及浓度、体积必须正确无误。 四、采血操作 (一)正确选择血标本种类 (1) 大多数检验项目(生化、免疫、凝血、血培养、交叉配血等)采用静脉血标本。 (2) 血气分析最好采用动脉血标本,也可从动脉化毛细血管采血(如新生儿)。 (3) 血常规检验(血细胞分析)可以采用静脉血或手指末梢血,但除非静脉抽血确实存在困难者(如:新生儿、幼儿、老人、肥胖者、严重烧伤患者、出血倾向严重的患者、病危患者),或者必须为治疗保留静脉者(如肿瘤化疗患者)可考虑采用手指末梢血外,其他人应采用静脉血。 (二)正确选择采血部位 (1) 末梢血标本可从手指采集,采用耳垂末梢血作为血常规检验标本的做法已经废止。新生儿可以从足跟、大趾采集。 (2) 动脉血标本常从股动脉、肱动脉、桡动脉采血,新生儿及婴儿可从头皮动脉或脐动脉采血。 (3) 静脉血标本常从肘前静脉、腕背静脉采血,小儿和新生儿有时从颈静脉和前囟静脉采血。 (4) 禁止从输液三通管采血(输液成份回流、输液管内残留输液成份都将极大地影响检验结果)。 (三)尽量避免输液时采血 (1) 一般应在输液结束30分钟以后再采血。 (2) 抢救过程中必须一边输液一边采血时,应避免从正在输液的肢体上采血,应避免输液成份混入血液标本。 (3) 输液时采血应当遵从“远端原则”: a 选择在输液的对侧肢体或无输液的其他肢体(如足部)静脉采血。 b 在四肢静脉都输液时,可以选择在输液静脉的远心端(静脉血流的上游)采血。 (4) 急诊、抢救过程中在输液的同时采血,应在检验申请单上注明。 (四)避免消毒酒精引起溶血 静脉穿刺处消毒酒精未干就采血,容易引起标本溶血。 (五)合理使用止血带 (1) 止血带不应扎得太紧,使用时间应尽量缩短。抽血时,见到回血应立即松开止血带,减少血行阻滞时间(也不应鼓励被抽血者长时间、用力攥拳)。 (2) 血脂项目、出凝血项目、血常规项目抽血时止血带使用应限定在1分钟以内。 (3) 止血带束缚太紧、时间过长(如超过3分钟),会造成血行阻滞时间过长,因溶血、血小板激活、纤溶系统激活等原因将使以上检验项目的结果产生偏差,甚至诱导错误诊治。 (4) 需要重新采血时,在止血带束缚时间太长的情况下,应当在对侧手臂重新采血。 (六)“一针见血”、抽血顺畅 (1) 许多检验项目,尤其是涉及出凝血机能的项目(如血小板计数、出凝血项目等)均要求做到“一针见血”、抽血顺畅。 (2) “一针见血”、采血顺畅,可以有效防止溶血、减少血管及组织细胞损伤导致血液成份改变对检验结果的影响。溶血造成红细胞内成份的释放、血管损伤导致凝血机制的激活,对很多检验项目将产生明显影响。 (七)控制抽血力度 (1) 用注射器抽血应避免大力拉、推针拴,以免血细胞因受过度挤压而增加溶血。 (2) 抽血时大力抽拉针拴,还易使血液产生气泡。气泡是导致溶血、蛋白酶失活的重要原因之一。 (3) 从动脉采集血气分析标本,应让血液自动流入针筒,不要用负压抽取血液,以免增加血液中气体挥发及产生溶血。 (八)血液标本采集顺序 (1) 注射器采血可以一次采集足量血液,然后立即依如下顺序分装各标本管:血常规、出凝血、生化、免疫。 (2) 使用配套的真空采血管-采血针时,第一管最好不作为凝血检验标本(最大限度降低血管及组织细胞损伤造成血液成份改变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临床医生申请凝血检验项目时最好考虑与血常规或其他生化项目一起采血)。 (3) 使用配套的真空采血管-采血针时,采血顺序应当是:血培养、不含添加剂的采血管(血清标本管,红色、桔红色或黄色)、凝血标本管(浅蓝色)、其他标本管。 (九)减少针头导致的溶血 (1) 如果使用注射器抽血,应先卸除针头,再沿试管壁将血液轻缓地注入试管。 (2) 通过针头将血液推入试管(血液细胞二次通过针头),尤其是用力推送,将增加血液细胞受挤压而破碎的机会,导致溶血。 (十)准确控制标本量 (1) 抗凝血液标本的体积必须准确真空采血管的标签纸上都有体积标志(黑色小方块);抗凝血液标本的体积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2 ml凝血标本管的血液体积误差应不大于0.1 ml)。 (2) 抗凝血液标本的体积不合要求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血液体积太多一抗凝剂比例太少,易产生血凝块;血液体积太少抗凝剂体积相对剩余,血液成分过度稀释,且易使血细胞因渗透压降低而产生变形或溶血,PT和APTT时间将假性延长。 (十一)尽快与抗凝剂彻底混合 (1) 需要抗凝的血液标本,抽血后应立即将血液注入含抗凝剂的标本管,并使血液与抗凝剂彻底混合,避免血液凝固。 (2) 真空采血管以颠倒58次为标准操作,动作应迅速而轻柔。用力振荡、产生气泡都不可避免产生溶血。 (3) 如果管中抗凝剂为液体,应当使粘附在管壁、管盖上的抗凝剂能够全部与血液混合。 (4) 对于出凝血项目、血常规项目、白细胞表面抗原分类检测等项目,血液标本出现凝固(即使少量细胞凝集)均为不合格。 五、血液标本保存 (一)血液标本的保存要求 (1) 采血后应将标本管直立、静置,避免振荡、摔落。 (2) 所有标本最好都采用有盖容器盛放,防止灰尘、杂物混入,减少水分、气体蒸发,避免标本溅洒、污染。 (3) 标本应保存于荫凉处,避免阳光直射。某些检验项目要求避光保存血液标本。 (4) 标本一般应室温保存,避免过高或过低温度影响。 (5) 特定项目的血液标本需要低温保存(如血气标本应将封闭的血液立即冷冻至4然后送检)。 (二)血液标本应立即送检 (1) 血液标本不应在临床科室保留,应尽可能立即送往检验科室。 (2) 检验人员应根据不同检验项目的要求及时处理标本(立即检验、低温保存、分离血清后低温或常温保存等)。 (三)血液标本的有效检验时限 (1) 血气分析必须立即送检,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检验。 (2) 凝血项目、电解质项目、肝功及多数血液酶类生化项目应尽快送检,在2小时内检验。 (3) 血常规项目应在4小时内完成检验 (4) 血培养项目应在采血后尽快放入35培养箱中,超过2小时可能降低微生物培养的阳性率。 (5) 多数抗原-抗体检测项目全血室温(4为佳)可保存24小时,或分离血清-20保存。 (6) 在环境温度超过30的条件下,所有标本都应尽快送往检验科室。 (7) 有些临床科室早晨抽血时间太早,至送检时标本已室温放置超过2小时,标本因细胞代谢、溶血、蒸发等原因造成许多项目的结果偏差,如:钾、乳酸脱氢酶、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血红蛋白、酸性磷酸酶等升高,钠、血糖等降低。检验科建议:住院病房早晨抽血时间应控制在6:30以后,标本应在8:00左右送至检验科。 (四)血培养标本的特殊要求 (1) 确保无菌采血,严防标本被污染。 (2) 血培养瓶接种的血液量一般为:成人10 ml,儿童4 ml,幼儿12 ml。接种的血液过多易引起假阳性。 (3) 作厌氧培养的血液标本,应避免接触空气,立即注入专用厌氧培养瓶内。 (4) 如果同时作厌氧培养和需氧培养,应先将血标本接种厌氧培养瓶,然后再接种需氧培养瓶。 六、血液标本运送 (1) 标本应从采集地点直接送往检验科室,不应在其他地点放置。 (2) 以上血液采集、保存过程对标本质量的要求应当得到满足。必须避免剧烈振荡、血液溅洒、光线照射、异物混入等情况的发生。 (3) 交叉配血的受血者血液样本,必须由临床医护人员或专职运送人员直接送往检验科(血库)。禁止其他人员(包括受血者家属)执行血样运送任务。 (4) 外送检验标本应当接受检验人员对标本种类(全血、血清或血浆)、标本容器、生物防护要求以及运送保存温度等方面的指导。 七、其他 (一)正确处理不合格标本 (1) 检验科室在核收送检标本时,对不合格检验标本应当拒收。 (2) 临床科室在证实标本不合格之后应当重新采集标本送检。严禁诸如“将因出现凝集而被拒收的血常规标本在挑出血凝块之后重新送检”之类的严重错误发生。 (二)标本溅洒事故的处理 (1) 从标本管溅洒出来的血液标本不能再放回标本管作为标本送检。 (2) 严禁将同一个待检者含不同抗凝剂的血液标本进行混合,严禁将不同待检者的血液标本进行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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