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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汇报人:党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前 言,目 录,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目 录,复审、复核,法律责任,附 则,总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 出台目的,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总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总则,第三条 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总则,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总则,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部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 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部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部分,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第五部分,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第五十五条,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第五十六条,复审、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第五十七条,复审、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第五十八条,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五十九条,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五十九条,复审、复核,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六十条,法律责任,第六部分,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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