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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事处考勤相关制度一、各部门、社区居委会建立考勤登记表,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每月小结,报街道党办汇总,归档。二、上班时间因事外出,须向部门、社区领导请假,否则视为旷工。三、请事假、病假 1 天以内,由各部门、社区负责人批准; 请假 2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 天以上报书记、主任批准; 全年累计请假超过 30 天,不再参与年终评优。四、请假 2 天以上的一律以书面申请为准。请病假 7 天以上凭医疗证明,报领导审批。如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办书面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在办事处月总结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五、迟到或早退,月累计 4 次以上,进行通报批评。六、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七、监督检查办事处机关人员由党办负责;社区人员由社区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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