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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无讼理念的形成、影响及现代价值院 系 部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年 级 2009级法学本科 专 业 法学 学生姓名 徐晓梅 班 级 2009级法学本科一班 学 号 09113020106 指导教师 王斌 2012年 3 月 27 日无讼理念的形成、影响及现代价值摘要:无讼理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其在经济、政治、社会、思想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并延续下来。作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最根本的诉讼理念,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西方法律文化中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思想也传入中国,无讼理念逐渐被人们抛弃并受到诸多法学家的批判。当前我国进入改革的深水区,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各种矛盾一触即发,民商事案件激增使民商事诉讼面临严重困境。对无讼理念形成的原因、影响进行深度剖析,对其思想精髓进行重新认识,挖掘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价值,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无讼理念、成因、影响、现代价值一、 无讼理念概述讼,即争也。“无讼”的含义是没有或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1关于无讼理念的表述最早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也必使无讼乎。”2这也是关于无讼理念最经典的表述,意思就是,在审判案件方面,我和别人是一样的,目的就是使诉讼不再发生。孔子所倡导的无讼理念中的讼仅指一般的民商事诉讼,当诉讼涉及统治者的根本政治利益或其他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则非告不可、严厉打击。无讼理念能历经千年而不衰,必定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深厚的观念基础。虽然儒家最早提出无讼理念但处在同一时期的诸之百家虽代表不同的社会集团提出了不同的治世主张但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却出奇的一致。儒家思想重在预防诉讼的产生,强调用礼来教化人们,以达到以讼为耻进而无讼的目的。法家历来主张“依法治国”、“严刑峻罚”,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3这句话的意思是,用重刑罚惩轻罪,轻罪不会产生,重罪也不敢出现,从而达到“去刑”的目的,其深层追求仍是“无讼”。道家追求淡泊、宁静,强调“无为”、“不争”更是将无讼理念表达的淋漓尽致。道德经中“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4的语句正是道家追求无讼理念的最好例证。墨家主张兼爱非攻,希望建立一个互爱互利的理想国,这一理想国正是一个和谐的无讼世界。虽各家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达到无讼的手段也各不相同但都不妨碍他们有着相同的终极目标无讼。二、 无讼理念形成的原因(一) 无讼理念形成的经济根源古代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较少,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薄弱,因而减少了矛盾发生的概率。除此之外,诉讼所需要的巨大费用迫使古人不敢轻易诉讼也是无讼理念得以形成并流传的另一经济根源。从山东曲阜庙碑刻中的忍讼歌,我们就可以看到古人诉讼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且面临着层层盘剥,诉讼所要消耗的财力为一般家庭所不能承受。此歌云:“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已也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以上两方面在经济领域为无讼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扎根的土壤。(二) 无讼理念形成的政治根源在中国古代君主一人统领天下的局面中,秩序和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安定、子民团结是历代统治者的追求。在古代家族式的生存模式下,诉讼牵涉的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往往演化成家族之间的矛盾,很多人被卷入其中。虽然赢官司的人希望就此了结但败诉者绝不会善罢甘休,以至于一场官司造成几代人之间的恩怨不断,这就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紧张、社会秩序动荡。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希望减少社会中诉讼的数量,主张以礼教化百姓,使百姓有以讼为耻的理念,更是将教化百姓、减少诉讼归为地方政府的责任。“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下之奉朝廷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与之惧行矣。”5统治的需要、历代君主的推崇是无讼理念产生的政治根源。(三) 无讼理念形成的社会根源无讼理念的形成与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结构是息息相关的。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放大,国政实际上如同家务,国法如同家规。家长父权制被引入行政领域,官为父母官,诉讼演化成了“父母官诉讼”,官员断案类似父母责斥子女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对比研究了中西诉讼形态后指出:“如果同欧洲诉讼这种内在的性质相比照,而探索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寻求。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喻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之中。”。6因此,劝讼、止讼、息讼成为古代中国官员断案的主要手段,无讼理念随之而生。 讼清狱结是古代中国评判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这更强化了地方官员推崇无讼理念的心理,从古代官员的文告判词中就可以看出无讼理念在古代社会司法中的价值,如“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见善相互劝勉,有恶相互惩戒;务兴礼让之风,以成敦厚之俗。”7西周推行宗法制以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式生存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社会成员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很少流动,世世代代过着出生、成长、死亡在同一地方的静态生活。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任何人都不会提起诉讼是和睦的家庭关系得到破坏。加之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是大家养成了大事化下、小事化了、以和为贵的思想,当出现矛盾时更倾向于选择调解而非诉讼。而且社会中存在的以讼为耻的风气也让许多人被迫放弃诉讼。(四) 无讼理念形成的思想根源 自汉代董仲舒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在古代的思想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上至达官贵族下至普通百姓接触到的都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强调克己复礼,认为礼是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8礼可以处理生活中的任何事情,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礼,因此就不能无事生非,随意引起争端,更不能动不动就提起诉讼。纵观中国法制史,实则是一部中国古代刑罚史。“法”即“刑”、重刑轻民、以刑为中心是古代中国法律的特色。法的暴力性、残酷性使人谈法色变,普通百姓是万不敢因诉讼而与法打交道。古代各种残忍的刑罚、统治者的专制统治迫使无数胆小怕事、安分守己的百姓不敢提起诉讼。三、 无讼理念的影响(一) 积极影响1、 是人们更注重道德对解决纠纷的价值无讼理念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引导人们重视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号召人们舍利取义,在发生纠纷时避免采取破坏和谐关系的打官司的方法来解决,强化了道德在矛盾调处方面的重要性,是伦理道德内化于心,提升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2、 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无讼理念强调以礼行事,用调解方式解决出现的纠纷,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怨恨的积累。由此无讼理念对整个社会而言起到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效果,进而也达到了历代统治者追求稳定的目的。3、 使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关系得以维系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和为贵,和谐的秩序是人们的追求。当人与人之间出现纠纷时,无讼理念使他们不愿意寻求法律的裁决,宁愿牺牲部分利益来换取和谐的人际关系。而这种选择调解息讼的行为方式,是矛盾双方放下纠纷达成共识,使和谐的关系得以长期维持。4、 推动农业生产,有利于发展经济诉讼不仅要消耗大量的金钱,而且使人身陷其中无暇顾及其他事情。一旦双方当事人打起官司就会使农业生产被搁置,进而阻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而无讼理念的宣扬使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节约大量的财力、人力。5、 集中司法资源,重点治理直接威胁国家政权统治的刑事犯罪无讼理念中的“讼”专指民商事诉讼,而对涉及统治者根本利益、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活动则进行严厉打击。无讼理念倡导将民商事纠纷放至基层乡里和家族解决,有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使司法者将主要力量用于镇压危害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保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消极影响1、 导致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无讼理念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倡导的是忽视私人利益、注重社会利益,忽视权利、注重义务的风气。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调解过程中贯彻的并不是争讼人的意愿,调解的结果往往符合国家和宗族的意志而忽视争讼人的利益。从这一角度看,无讼思想扼杀了个人的权利意识,束缚了个人对权力的追求,丧失对法的信仰和信任,进而抑制中国传统社会权利保护机制的生成与发展。这一影响甚至延续至今。9 2、 导致俱讼心理的形成长期无讼理念的宣扬使民众产生耻讼心理,认为与人打官司是非常丢脸的事情。无论官司输赢都会是双方当时人结怨,造成不和谐的邻里关系。打官司经常会受到层层盘剥,使生活陷入困顿。基于以上原因,古人对诉讼产生一种惧怕心理,不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导致人们对公益诉讼漠视公益诉讼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出现环境污染事件后,整体的环境利益遭到侵害时,由于无讼理念的影响,许多人选择沉默,放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持社会持续、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讼理念倡导的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思想往往使人们对公益诉讼漠然视之。四、 无讼理念的现代价值(一)当前的时代背景进入 21 世纪以来,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转型,我国已进入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国内外的实践证明,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数量同经济发展的水平往往成正比,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矛盾和纠纷会不断增长。当矛盾与纠纷出现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到法院诉讼打官司,是时下许多人不假思索的选择,并认为这是法治与文明的表现。自我主体意识、权利本位、法律至上、非黑即白、兴诉斗讼被倡导而成为时尚。10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在利益受损或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往往轻率地选择诉讼。即使一个小小的矛盾一旦诉诸法院也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僵化、冷漠。而冷漠的人际关系又容易产生纠纷。如此恶性循环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另一方面,诉讼的非理性激增,法院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国家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国家司法资源的正常配置与合理增加不能满足诉讼案件激增的需求。上世纪末,诉讼爆炸在我国还不是普遍现象,但沿海和人口密集地区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2000 年以后的十余年中,除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些法院外,全国多数基层法院一名法官年均处理的案件数量为近 300 件。11一个案件无论案情如何简单,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和裁决文书的制作要做到准确恰当,没有充分的时间保障是不现实的,这就导致了全国各地形成的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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