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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所需基本材料(摘录)一、出生、恢复(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村(居)委、单位接收证明 6、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7、收养的孤儿、弃婴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 恢复户口 1、村(居)委、单位证明 2、原始户口资料及相关资料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教等相关证明;户口注销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注销 1、居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2、死亡注销户口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 、火化证明、单位证明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书;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三、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村居委、学校等)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母姓的,需父母双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二) 、变更民族 1、居民户口本 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四、分、并户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五、户口迁移(跨市、县迁移)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四)选调生、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录用通知书 2.居民户口薄 (五)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居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六)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七) ”三投靠“人员落户 1、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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