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中铁九局程2014326 号 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 二一四年十二月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 施工现场临 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10301-2009)等铁路技术标准及其它行业技术标准,并按照局有关规定 编制而成。 本标准以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规范全局小型临时工程建 设标准、建设规模和系统使用功能。 本标准共分 9 部分,包括:总则、项目驻地建设、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 施、钢筋加工场、小型构件预制场、试验室、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火工品库、 油库。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明确项目驻地(包括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2.明确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条件与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3.明确钢筋加工场场地规划、建设规模。 4.明确小型构件预制场建设标准。 5.明确试验室建设标准及。 6.明确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7.明确火工品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8.明确油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本单位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发至局工 程管理部,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2 目 次 1 总 则 .3 2 项目驻地建设 .4 2.1 一般规定 .4 2.2 平面布置 .6 2.3 办公用房 .7 2.4 生活用房 .8 3 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9 3.1 一般规定 .9 3.2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10 3.3 照明用电 .11 4 钢筋加工场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钢筋加工场建设标准 .14 5 小型构件预制场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建设标准 .17 6 试验室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试验室建设标准 .18 7 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设置标准 .21 8 火工品库 .23 8.1 一般规定 .23 8.2 建设标准 .24 9 油库 .27 9.1 一般规定 .27 9.2 建设标准 .28 3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企业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控制建设规模,达到经济合理,保障 安全生产,促进文明施工,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0.2 小型临时工程建设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环保节能、永临结合、 合理实用原则,应重视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并与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规划。 1.0.3 小型临时工程场址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界内。有条件时, 宜选择在需要转变功能或闲置的用地范围内。需临时用地时,宜与地方待开 发建设的项目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并与复垦一并考虑,尽量减少 施工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1.0.4 小型临时工程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地点,并远离生态环境敏 感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台风及风沙特殊地区的各类设施 应进行防风加固。并充分考虑项目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安全、环保、 消防、防爆等要求。 1.0.5 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应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工程量、供料情况、运输条 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并按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 选后合理确定配置方案、建设标准和规模。 1.0.6 小型临时工程中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宜与生产区分开设置,采取相 应分隔措施并保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宜设在人员相对集中和出入方便 的地点。 1.0.7 小型临时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0.8 本标准适用于局所有工程项目。 4 2 项目驻地建设 2.1 一般规定 2.1.1 项目的驻地建设包括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 物。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等要求,项目驻地应邻近现场工地, 做到靠前指挥,交通便利、永临结合、规划整齐、独立管理。项目部应根据工 点情况和地形构造进行布置,原则上生活、办公用房应与村镇隔离自建, 经经济比选后,也可租用当地的集中空置房屋,但不得租用有产权纠纷的 或危房。自建驻地办公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 并设有围墙和大门,实行封闭管理。驻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 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1.2 项目驻地优先设在工程重要工点或交通近便的城镇为宜。生活区与施 工区要有明确划分,场地布置合理,设施齐全,食堂、澡堂、厕所干净卫 生,宿舍整齐划一,会议室和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等布置有序。并应具备路 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2.1.3 项目驻地的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 地的有关要求。 2.1.4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2.1.5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 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1.6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 自然灾害措施。 2.1.7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 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 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5 2.1.8 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 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 宜超过20年。 2.1.9 项目驻地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 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 危房和高大树木影响范围,距离露天爆破区1700m以外。且应避免有害气体、 强噪音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2.1.10 项目驻地房屋的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 室外地面150mm。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办公区及生活区内应 有取暖或降温设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配备专门的供暖设 备。 2.1.11 项目驻地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 保护和修复。 5.1.12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 承载力计算。 5.1.13 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 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承重结构体系。 5.1.14 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下表中的规 定。 结构类型层数层高(m)总高度(m)跨度(m) 单层 5.55.59.1 活动房 二层 3.56.59.1 砌体建筑单层 4.04.06.0 5.1.15 项目驻地的房屋建筑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 严禁投入使用。 2.2 平面布置 6 2.2.1 项目驻地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造型、生产制作 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2.2 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2.2.3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2.2.4 项目驻地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应布置在高 压走廊范围内。 2.2.5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等设施。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 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 选用彩钢板。 2.2.6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 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2.2.7 临时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 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2.2.8 项目驻地应设有消防通道,室外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4.0m。室内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并保持畅通。灭火装 置要配置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2.2.9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临时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m)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宿舍四级 260600 办公用房四级 260600 食堂四级 160600 2.2.10 项目驻地房屋距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2.2.11 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