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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员工考 勤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员工考 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 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至 10 时,下午 1 时 30 分至 5 时,每周 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 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 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 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 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 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 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 50%,达五次者扣发 100% 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 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 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 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 ; 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 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 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 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 元。 二、工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本公司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 规定,予以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 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 早退论。 (二)工员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 3 分钟至 15 分钟为迟到。 2.超过 15 分钟至 1 小时以内按旷工 1 小时论。 3.超过 1 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 15 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 15 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 15 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 上下班时间。 给假: (一)工员每 7 日中给予 1 天的休息,连续 7 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 论。 (二)工员全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 1 日 2.3 月 8 日 妇女节(限女性) 3.5 月 1 日劳动节 4.国庆纪念 5.农历除夕 1 日、春节 3 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 1 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 5 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 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 5 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4 天,超过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 2 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 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 4 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 4 小时至 8 小时以内按一天计 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 科登记。(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 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 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 3 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过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办理) 附注: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3.兵役公假: (1)身家调查 一天 (2)体格检查 一天 (3)点阅召集 一天 (4)后备军人召集 一天 (5)教育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6)动员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7)部队点召 按地区酌给路程假。 (四)工员请假核准权限: 1.一天由班长核准(有总领班的单位应由总领班核准)。 2.23 天由科长核准。 3.46 天至六天由经理(主任)核准。 4.7 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未设班长的工员或班长、总领班由主管核准。 附注: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工员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紧急事故。 以上必须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签具出公司放行条,打卡 出公司(外出逾三分钟至一小时内,为一小时假,以后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 公司内时(加工部并须先经总务科),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六)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应先经事务处签证后提经主管,在不影响工作 原则下核给公假。 (七)公司内各项团体活动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给公假,至工会、 福利会、妇互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三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 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出厂条打卡外出。 1.代(调)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 5 点钟前提出申请,已核准的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 如有任意更换或不到工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后申请者不准。 2.代(调)班工员必须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调)班在当月份内一人以三次为限,一次为一天以内,春节前后三个月内以五次为 。 4.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可以代理其 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休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 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工员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调)班。 附注: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1)本人早班可连中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2)本人中班可代早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3)休息日可代中班。 (八)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如欲代还时,必须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加班: (一)常白班工员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须前一日下午 5 点钟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主 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二)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人事科审核登记,(如 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科)。 (三)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四)大夜班临时叫人加班,工作在 7 小时以上,不满 8 小时者,夜班津贴照给,不满 7 小时者,夜班津贴不给。 (五)中班加班工员,由厂供给加班饭,不得外出用膳,中班津贴不给。 (六)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现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加班照计, 超过时应扣除。 (七)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准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的末段规定,如有延后到工者, 超过 3 分钟至 30 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过 30 分钟至一小时以内者,计扣一小时 工 资。 附注:如有发生取巧情事,班长应受处分。 (八)加班审查程序:两小时以内科长核准,超过两小时至 4 小时经理(主任)核准,逾 4 小时副厂长核准,并遵照工厂法规定每月累计延时加班不得超过 46 小时。 三、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自 8 时至 12 时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为 7 点 50 分)。 下午:自 14 时至 17 时正。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形呈准总经理调整,但每日 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 7 小时(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 10 分钟)。住宿公司的 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四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 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五条 上班迟到在 5 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在超过 5 分钟以后 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 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 第六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时距应在 30 分钟以上,否则视同 第二类迟到论。 第七条 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 二类迟到论。 第八条 员工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 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第九条 员工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 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条 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 退论,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 9 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第十一条 员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论, 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 (一)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况者。 (三)故意毁损出勤卡者。 (四)伪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项的情形发生,代打者亦以旷职一天论并同受惩处。 第十三条 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总公司、分公司比照本办法实施,若有关系企业设立时亦然。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四、出勤及奖惩薪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工作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员工因迟到、早退、记过及记功者均依下列标准扣分或加分。 1.迟到每次扣 0.5 分。 2.早退每次扣 0.5 分。 3.申诫一次扣 1 分。 4.记小过一次扣 3 分。 5.记大过一次扣 9 分。 6.嘉奖一次加 1 分。 7.记小功一次加 3 分。 8.记大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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