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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智高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以“教育育人”为宗旨,秉承“认真、快乐”的学校文化,以“实事求是做教育”的基本要求;办学规模;员工人,校区占地面积平米,学生人数人;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形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初中、高中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河北省某区文体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某区文体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出资者: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教育信息咨询;(二)文化课程辅导;(三)商务信息咨询;(四)教育产品的开发;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第十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办学活动计划;(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批准;(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 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本教育机构负责人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总额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整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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