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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一、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园工作前, 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按“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规定的内容。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 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期) 、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 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经治疗痊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 方可恢复工作。 三、患精神病、HbeAg 阳性,有严重生理缺陷者不可在托幼机构工作。 四、 发现工作人员换传染病疑似病例未确诊和排除前,以及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托幼机 构。疑似病人在排除环传染病后,病原携带者经治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正明才可恢复工 作。 五、 工作人员有传染病密切接触史,须向园负责人报告,暂时调离岗位接受医学观察,观 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恢复工作。 六、 工作人员患急性菌痢后必须隔离并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并在停药 后第五天起进行粪便培养二次, 结果阴性者解除管理 ; 对慢性病人在复发期, 必须全程治疗, 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于停药后起待粪便培养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周)均为阴性,方 可解除管理;对志贺氏 I 型病人必须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并在停药后第 五天起连续三次粪检阴性,可解除管理,应隔季度做一次粪便培养,进行复查复制工作。 七、 工作人员患急性肝炎应立即隔离治疗,隔离期满,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 无明显体征,同时每隔二个月作一次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正常,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 恢复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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