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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修订标准4.8.2.1C-2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ICU,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一、收治范围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 1.转入标准 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 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 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 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 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 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 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 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经过ICU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或获得好处,达到其严重程度减轻。(患者具有恶性转移瘤并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肺部疾疾;处于终末状态的心脏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合并急性严重疾病) 病人为缓解急性疾病可接受加强监护治疗。 例外(Exclusion) 1)病人已确定脑死亡,做器官移植供体 2)具有生存能力的病人,他拒绝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且只是为“舒适的护理”这也不能除外DNR的患者。 3)长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 4)需要ICU监测的生理状态稳定的患者。(来自血管外科术后病人;无合并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患者;脑震荡者或者轻度充血性心力衰) 2.转出标准 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后者如患者包括三个或者更多器官衰竭,经进一步处理无反应的患者。 第二优先权转出条件:当突然需要加强治疗的可能性减少者。 第三优先权转出病人:当加强治疗的需要已不存在时,必须转出,但经过持续加强治疗其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者,也许提前转出。例如:后者或许包括患者伴有晚期疾病(如慢性肺部疾病,末期心脏或肝脏疾病,广泛转移的肿瘤等)。三、患者转出流程患者转出ICU原则上由主管医师决定,转出时必须向病房医师仔细介绍当前诊断,电解质,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情况,目前治疗原则和 用药情况,现有液体的成分和浓度,有无特殊用药及剂量,浓度,有无并发症,需特别注意观察和处理的问题,进一步治疗和护理的问题的等,并将上述内容写入转科记录中。患者的转出应由ICU主管医生及科主任决定,少数患者可直接出院。附录:一、.心脏收治标准 1SBP90mmHg 2.尿量30ml/h 3需要应用升血压药4.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转出标准1.无休克症状2.不需要有创监测3.心律稳定并无致死性心律失常 4. SBP90mmHg HR45次/分 RR12次/分 x12小时 无发热二、.血液系统收治标准 1活动性出血 2. BP90/60mmHg 3.尿量30ml/h 4.需要应用升血压药物 5.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转出标准1.明确出血部位并且控制出血 达24小时2. BP90/60mmHg x 24小时3.静脉升压药不持续应用x24 小时4.不需血液动力学监测5.Hb10g/dl三、急性呼吸窘迫收治标准 1急性呼吸困难伴呼吸暂停 或Pco260mmHg PH 7.35 2.急性CHF Pco260mmHg 3.需要辅助通气 4.急性肺栓塞 5.手术后肺部合并症 6.不能有效排出气道分泌物 7.气胸 转出标准1.自主通气、氧饱和度92%x24 小时2.呼吸功能稳定x24小时不伴有机械辅助通气 (ABGs正常范围或代偿正常范围)3.肺部分泌物通过普通护理单位和呼吸治疗可以控制4.稳定抗凝治疗,并且PT及PTT处于可接受的范围5.终末及即将发生终末状态6.无主要心律失常、无致死性心律失常可终止监护7.转出IMC进行辅助机械通气 (家庭呼吸机)四、内分泌系统收治标准 1体温过高/体温过低 2.酮症酸中毒 3.严重的电解质紊乱 K2.5mmol/L或5.5 mmol/L Ca7.5mg/dl或11mg/dl PO41.5 或5.5Na120 mmol/L或150 mmol/L4.损伤的LOC(Impaired LOC)转出标准1.体温处于可按受范围2.正常电解质3.神经系统功能完整x24小时 (无神经系统功能损伤) x24 五、严重高血压(恶性高血压)收治标准 1.SBP210 mmHg/L, DSP110 mmHg/L 2.需要持续静脉点抗高血压药 3.尿量30ml/h(在24小时内) 4.持续性有创性监护 转出标准1.持续静脉点滴抗高血压已不持续应用x24小时2.血压控制x24小时3.在24小时尿量30ml/h4.不持续应用有创监护六、急性心肌梗塞收治标准 1胸痛 2.心律失常 3.EKG/心肌酶改变 4.需要溶栓治疗 5.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6.需要主动脉内泵反博 7.生命体征不稳定 转出标准1.胸痛消失x24小时,并且被 诊断非心源性胸痛2.尿量在25-30ml/h3.可行性远距离遥测4.生命体征稳定并无致死性改变达24小时5.无危胁生命(致死性)心律 失常或传导障碍达24小时6.心肌酶有所改善7.无进展性EKG改变8.溶栓治疗已不持续x24小 时9.血液动力学监测已不持续10.IABP已不连续x24小时七、不稳定心绞痛R/O 心肌梗塞收治标准 1胸痛 2.心律失常 转出标准1.无胸痛除外,胸痛由硝酸甘油缓解2.血压趋于可接受的参数内3.一系列EKGs及血清酶学不反应急性心肌x24小时4.胸部无特殊改变或X-证实八、心脏的介入治疗收治标准 1.PTCA经皮经腔冠状动脉形术,DCA,或冠状动脉支架术后2.出血 3.BP不稳定 4.IMC无床转出标准1.血压被控制2.BP处于接受的参数3.腹股沟处稳定,鞘不需连续监护九、多系统损伤收治标准 1.气道梗阻 2.需要辅助通气通 3.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4.在术前及术后期间,需要密切护士观察5.活动性出血或休克6.生命体征或者神经系统功 能处于变动或超出可接受参数之处转出标准1.呼吸不需要机械通气辅助达24小时(ABGs处于正常或代偿正常范围之内)2.血液动力学不需持续监测3.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功能 及肾功能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4.BUN及肌酐有所改善或无明白改变x24小时5.无发热6.DNR十、心律失常(致死性心律失常)收治标准 1明确或恶性心律失常 转出标准1.遥测技术可以应用2.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3.酶无明显变化(阴性)x36小时4.无发热十一、癫痫持续状态收治标准 1持续惊厥需要持续性监护护理2.气道梗阻需要辅助通气 3.需要心脏监护 4.生命体征不稳定5.明显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转出标准1.无惊厥活动x24小时2.自主呼吸氧饱和度 92%x24小时3.稳定心脏,神经及呼吸功能达x24小时十二、肾衰衰竭收治标准 1不稳定生命体征需要经常评估 2.慢性肾功能不全(CHF)的症状及体征3.需要紧急透析 4.电解质不平衡K5.5 PH7.3 5.因电解质不平衡导致心律失常需要进行心脏监护观察转出标准1.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2.电解质稳定3.BUN及肌酸有所改善.ABGpH为7.25 5.无严重心律失常十三、循环系统的损伤(血管外科术后)收治标准 1.观察移植开放x24小时 2.观察术后出血及神经系统状态 3.需要有创性监测4.已扩大的主动脉病患者 转出标准1.移植开放的2.无出血x24小时3.无明显急性神经系统损害x24小时4.无发热并且生命体征稳定十四、主要外科病例收治标准 1.术后麻醉需要辅助通气 2.心脏监测x24小时 3.术后期间需要医护人员密切观察进行药物处理转出标准1.自主通气x24小时2.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十五、药物中毒收治标准 1.需观察呼吸状态并需要辅助通气者 2.心脏心律监护x24小时 转出标准1.自主呼吸功能不需要辅助通气2.无心脏心律失常x24小时3.神经系统功能完整x24小时4.BUN/肌酸/肝酶学有所改善或来改变x24小时十六.自杀企图(包括一氧化碳中毒)收治标准 1.自杀预防 2.需要医务人员密切观守 3.需要心脏监护 转出标准1.稳定生命体征2.床边心理的医疗,可易达到3.内科医师医病转出 镇巴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修订 2016.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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