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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国际业务管理,学习目标,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源于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传统的国际业务。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并趋于一体化,以及先进技术被广泛应用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空间得以拓展银行业务国际化也成为各商业银行寻求自身发展的手段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国际结算业务方式、贸易融资业务的类型及策略、国际信贷业务管理、外汇业务及风险管理。,14.1 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国际结算方式: 在银行业务国际化发展中,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一定形式和条件下结算,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 目前,西方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有三种方式: 汇款 托收 信用证,14.1.1汇款结算方式,汇款结算方式是付款人把应付的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自己把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因汇款过程使用的工具不同,汇款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电汇以电报作为结算工具; 信汇以信汇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 票汇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工具。,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加押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方式。 基本做法是: 由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向汇出行交付电汇款项和电汇手续,取得回执。汇出行按汇款金额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汇入行。为防止意外和便于汇入行辨别真伪,汇出行所拍电报,电传均有密押(Test key)。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后,经核对密押相符,随即用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取款时填写收款收据并签章交汇入行,汇入行凭以解付汇款,并将付讫借记通知寄汇出行。,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邮寄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汇款的汇款方式。汇款人用信汇方式汇款,操作方法与电汇基本相同,区别在汇出行是通过邮寄信汇委托书的方式汇款,速度较慢,但汇费较便宜。,3.票汇(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的基本做法是: 由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向汇出行交款付费,取得银行即期汇票,汇款人将汇票自行寄送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汇票后,向汇入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付款后,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寄汇出行。,14.1.2 托收结算方式,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一笔托收结算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 托收结算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所谓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的汇票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国没有切实可靠的单据做作保证,直至目前在进口贸易中仍未能被广泛使用,而主要用于收取非贸易项下的各种款项和出口货款及其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提交本国往来行,委托其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按照付款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之后,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待汇票到期再付清货款。,14.1.3 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 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 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付款责任做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1. 商业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其中多数在贸易中使用。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包括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绝大部分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或汇票仅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的信用证。贸易结算中的预支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是光票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一般以“可撤销”字样注在信用证上以资识别,由于对出口商极为不利,故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请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有可能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保兑银行保兑。当开证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可分为以下几种:,远期信用证可分为以下几种: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与远期汇票后予以承兑,于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负担。,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指规定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可以把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 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在被使用之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无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因此,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大额的、长期合同下的分批交货。它通常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以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两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8)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 指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2. 商业信用证的交易程序 1)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4)审查与修改信用证。 5)交单议付。 6)开证行付款赎单。,3. 当事人及其责任与权利 信用证结算方式基本上有4位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它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 现将其责任与权利分述如下: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也即货物销售合同的买方,因此他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一个是买卖合同,另一个是与开证行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即开证申请书)。,2)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 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与申请人的代理合同,另一个是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第三个是与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的代理关系。 概括起来其义务有: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正确及时的开证;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追索票款或要求退款; 取得质押的权利,这种质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押金,可以是质押书或开证赔偿保证书(Indemnity); 付款或拒付处理。 开证行审单发现不符时,可以拒绝付款。,3)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和代开行 有时开证行为了使自己的信用证有较好的接受性,就要求另外一家银行(一般是出口地信誉良好的银行,通常就是通知行)加保兑,如果这家银行接受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证条款,或者在信用证上加保兑注记,那么它就成为保兑行。由于保兑是一种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它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4)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规定的有权出具汇票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货款的出口人。他受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约束,在买卖合同下的责任是,按合同发货和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并与货物相符的单据,即做到“货约一致与单货一致”作为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可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向开证行支取货款。 其它权力包括: (1)要求修改信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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