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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准 则的制定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准 则的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_独立审计准则_大全中国注册会计师_独立审计准则_大全 (2001 年 10 月更新) 文号准则名称文号准则名称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 言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1 号验资 1 号会计报表审计2 号管理建议书 2 号审计业务约定书3 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3 号审计计划4 号盈利预测审核 4 号审计抽样5 号会计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5 号审计证据6 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6 号审计工作底稿7 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7 号审计报告8 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8 号错误与舞弊 9 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10 号 审计重要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 11 号 分析性复核 12 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13 号 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4 号 期初余额 15 号 期后事项 16 号 关联方关系及期交易的披露 17 号 持续经营 18 号 违反法规行为 19 号 与已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信息 20 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21 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22 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3 号 管理当局声明 24 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25 号 会计估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返回目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返回目录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 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 进行解释。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 21 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 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 作用。 22 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 明确汪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 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 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2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 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 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 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 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 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 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 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 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 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2.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 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 四、独立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1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 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 独立审计准则。 3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五、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咨询组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师执业准则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2中国汪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 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 3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 布提供询服务。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 布提供询服务。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选定项目。独立审计准则组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财政部审批立项。 2拟订初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 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 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 4.修改定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5发布。财政部批准发布独立审计准则。 6修订。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汪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财政部批准发布。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返回目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 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 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汪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 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 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 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 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 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 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外勤准则 第十条汪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由会计师事务 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汪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 理安排。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据以 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 一般应采用抽样审 计方法。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 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 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 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 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 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 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 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 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 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 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在表示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 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 1996 年月 1 日起施行。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返回目录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返回目录 会计报表审计会计报表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 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 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 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 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 准则办理。 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 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 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 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 效果所做出的承诺。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 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 但凡与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 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 可能存在会计 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 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 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其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 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 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 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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