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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发展荆门城市规划 编制管理 城市规划城市发展荆门城市规划 编制管理 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1 年 7 月 29 日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 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6 号) 、 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 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 况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 行。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 、区可参照执 行。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应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 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法律、法规、规 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相应修改。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各项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次。 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及重要地段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5.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 第 146 号)的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 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 致) ,内容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建规2002218 号)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 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 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其规划设计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 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 后方可生效。 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 会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专项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 4、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 报审批。 5、各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 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 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 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 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 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 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及 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民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 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应符合国家、省、市 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现状图。以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 15001: 1000 现状 地形测量图为依据; 2、规划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4、管线综合规划图; 5、绿化规划图; 6、效果图; 7、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 。 居住区规划应含住宅户型平面图。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 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 、医院病房大楼应进行日照分析, 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方案审查时, 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总平面图。在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 1500 现状地形图 上进行设计; 2、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 剖面图、亮化效果图等; 3、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 、三维数字 地图、三维效果图等; 4、 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 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的景观工程规划 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时,总用地面积在 3 公顷以上居住用地规划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方案审查时, 以下情况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提供两个以上建筑方案。 1、规划用地临主次干道; 2、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时,建筑施工图应与已批方案相符,并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建筑设计说明; 2、总平面图。在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 1500 或以上地形测量 图上进行设计; 3、建筑设计施工图。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 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亮化设计图以及重要部位的装 修装饰设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确需变更 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 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市城乡规划局重新审核。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根据 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增加商住用地、学校用地等用地类别,见 附表 31。 表 31 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31 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内涵 R/C2商住用地 住宅建筑与商业金融建筑混杂用地(20%商业金 融建筑面积40%) RZ中学用地 Rx小学用地 Ry幼儿园用地 RQ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 附表 32、表 33 的格式。 表 32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表 32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 m2)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1规划用地100.0 2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3 其 中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注: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表 3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 3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面积(万 m2) 占城市建设 用地(%) 人均(m2) 序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R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非市属办 公用地 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 2C 其中 3N工业用地 4W仓储用地 5T对外交通用地 6S道路广场用地 7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绿地 8G 其中:公共绿地 9D特殊用地 合计城市建设用地100100 注: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表 34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的空间载体,是指服务 于不同物流功能、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特定用地组合。以专 用仓库、货运站场、配送中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物流用地应计入仓储 用地。以经营为主,表现形式主要为批发市场的物流用地计入商业用 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工业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 号)执行。 1、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5 的规定; 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30%;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 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 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 表 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 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R公共设施用地 C工业用地 M仓储用地 W对外交通用 T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 G其他用地 E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办公 C1 商贸 C2 文化 C3 体育 C4 医疗 C5 教科 C6 文物 C7 其他 C9 一类 M1 二类 M2 三类 M3 研 发 及 其 他 M9 普 通 W1 危 险 W2 堆 场 W3 物 流 W9 铁 路 T1 公路 T2 管 道 T3 港口 T4 机场 T5 道路 S1 广场 S2 停车 S3 市政 公用 设施 U 公共 G1 生产 G2 耕 地 E2 林地 E4 村镇 E6 弃置 地 E7 别墅 低层住宅 多层、小高层住宅 居住 建筑 中高层、高层住宅 幼托机构 小学 教 育 普通中学 市场 商 服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 门诊所 医 疗卫生站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文 体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变配电所 公共厕所、清洁楼 燃气站 市 政 公 用 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 居委会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居 住 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行 政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行政办公建筑 办 公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综合商场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商 业 服 务 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 文 体 娱 乐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 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医 疗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 教育科 研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工业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仓储 露天堆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加气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垃圾处理 市政公 用设施 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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