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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人民法院起诉人(签字):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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