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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MT (XIAMEN) NEW TECHNICAL MATERIALS CO.,LTD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 6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1-2-4-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2-4-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 10,500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500 万股普通股,每 股面值 1.00 元,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敏聪、赖方静静、王雅筠、赖嘉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天资祥有限公司、 厦门懋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的赖方静静、赖敏聪、张初全、陈少琳及担任监事的张永华、 甘华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的赖敏聪、赖 方静静、张初全和陈少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做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承诺:本人/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华懋 1-2-4-4 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 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懋新材所 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懋新材指定账户;如 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华 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持股 意向的承诺 二、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持股 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华懋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华懋 新材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新材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所持华懋新材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总 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华懋新材 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新材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华懋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1-2-4-5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 公司持有的华懋新材股份总数的 50%;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 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华懋新材股份的,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新材并予以公告。 上述公司股东金威国际、上海祥禾、懋盛投资承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 华懋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懋 新材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懋新材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本企业将向华懋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 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2-4-6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1-2-4-7 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 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华懋 新材股份以稳定华懋新材股价。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 当触发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5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华懋新材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 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华懋新材,华懋新材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华懋新材披露增持 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计划。如果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华懋新材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华懋新 材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 (A)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华懋新材上市后累计从华懋新 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华懋新材上市后本公司累 计从华懋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1-2-4-8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 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如华懋新材触发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控 股股东可选择增持公司股票与华懋新材回购股份同时进行, 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 和原则实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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