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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防治动物疫病应急办法为确保人体健康和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畜产品流通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 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按自治区农牧厅的公布执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本预案。一、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区人民政府设立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一名指挥长、四名副指挥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 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农林牧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农林牧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农牧、财政、公安、卫生、工商、科技、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农林牧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农牧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以指挥长令发布实施。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终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重点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开展防控工作,指导其它成员单位开展防控,必要时给予适当支持。(二)部门职责1、农林牧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督、监测、预警、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源追溯,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病死畜和污染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场所实施消毒;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告疫情;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出入区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并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等计划安排。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3、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做好疫区群众损失补偿及困难家庭的救济等工作,帮助恢复生产、生活。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派员配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依法做好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5、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发病及同群畜的强制扑杀及协助疫源调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组织人员、调集车辆,加强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贩运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7、卫生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健康普查、疫情监测和染疫人员的救治及预防工作。8、其他相关部门:宣传、司法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相关职责。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一)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二)预警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区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三、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一)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二)对不能做出现场诊断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采集病料样本送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验确认。需要测定病毒型时,按照农业部、自治区、银川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将病料样本送到农业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四、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反应确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后,农林牧业局须立即向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同时将疫情迅速上报。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作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提请 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五、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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