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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最严交通违法整治来了!,目录,安全生产重点法律法规,新环境保护法的六要点,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01,02,04,0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十条,水十条,水十条,水十条,水十条,2月: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全国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2015年正式实施新环境保护法,4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饮料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规定,车间主任环保职责 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环保管理的日常工作。 做好本单位内部员工的环保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的宣贯,并不定期组织检查,落实违规行为的考核。 严禁将废水、废油和副品等倒入雨水管路。 污水站操作人员环保职责 熟悉本站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掌握有关构筑物设备,仪表,管路系统的功能和用途。 按照工艺操作程序,准确控制运行过程,按时进行规定的操作。确保工艺正常运行,使水处理效果和质量达到技术要求,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及时、认真完成定期监测和运行记录,数据确保准确、真实。 严格按规定进行压泥和药剂添加作业。 做污泥固废的存放和转移管理,保管好相关单据。,01,02,04,03,安全生产法 修订版2014年12月1日实施。,01,02,04,03,安全生产法,01,02,04,03,特种设备安全法 修订版2014年1月1日实施。,01,02,04,03,4,0,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责任,ONE,案例一、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死亡事故瞒报案 2014年4月1日,市12350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市安全监管局调查:2014年3月24日16点左右,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现场,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水电)临时雇用工人刘某在使用移动式脚手架进行屋顶钻孔施工时坠落受伤,2014年3月28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南水电瞒报了该起事故。涉嫌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事故,构成瞒报事故。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青岛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中南水电处以罚款200万元整,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TWO,案例二、特种设备违法处罚 2014年5月5日,新疆自治区奇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奇台县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监察。发现,石材公司使用的6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和1台5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台10吨单梁起重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已超定期检验周期违法使用4个月;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上岗作业。针对涉嫌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奇台县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违法使用特种设备予以查封。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操作叉车;共计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 3. 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四)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12个月内被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五)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01,02,04,03,职业病防治法 2016年7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消防条例 2016年5月27日修订通过,2016年7月1日期施行。,修订内容: 1、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更加明晰。 2、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具体。 3、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 4、农村消防工作举措更加细化。 5、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措施更加有力。 6、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 7、消防安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 8、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难题得到破解。 9、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 10、电气火灾防范的措施纳入法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修改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新规定充分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突出了对承包、租赁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突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内容 1、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 3、突出了对承包、租赁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 4、突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平安,健康,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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