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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姓 名 李倩行 教 育 层 次 开放本科学 号 1513001210109 分 校 衡水电大专 业 法学 教 学 点 直属班指 导 教 师 日 期 2016年11月5日学员姓名李倩行性别男年龄24工作单位衡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论 文 题 目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论文内容摘要前言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类为追求经济的发展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已经是相当的严重。生态破坏、物种减少等环境问题与日剧增,人类以及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恶化、生存空间逐渐减少。在追求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也是同等重要的。我们要做的就是阻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今在道德观念上已经是约束不了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必须对环保这一概念加上法律的效应。因此环境法应运而生。环境法阐述了环境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的义务,有其自身法律制度,执法方式等,是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法的出现给人们对环境的保护加上了法律的约束,加深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5060年代,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规。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批转了这次会议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10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随后,又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一些法规以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日益加强。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目录前言- 1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4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5 -3 环境法制度- 10 -4 环境法律责任- 11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11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12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13 -5.3 环境法的本位- 14 -5.4 环境法的作用- 14 -6 总结- 15 -1 环境法法律体系目前,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 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2 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所确认或者体现的,为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者基本指导方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且必须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且贯穿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中;是各项环境保护具体原则、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基础;适用于环境法的一切领域,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据此,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一)协调发展原则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贯彻和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没有保护就谈不上真正的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凸现,很多情况下经济发展都是以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污染为代价,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以别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换取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在保护和发展遇到冲突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侧重发展的。所以我们应该用全面、整体、长远的眼光看问题。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全球的、世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把环境保护规划考虑进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限量开发、合理利用,考虑对生态的影响以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当环境退化变为不可避免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将其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利用环境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是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只要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们在制定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时候能够落实得好,强调共同利益,协调发展还是可以实现的。(二)预防为主原则 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治环境问题的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因环境问题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才渐渐走出误区,进而认识到各种环境要素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可能会经过相当长的复杂变化过程才显现出来,而一旦形成危害就很难恢复,且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各国环境立法逐渐从消极的末端治理转移到积极预防上来,并将此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防备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此外,有许多国际环境条约或环境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也有许多有关预防为主的内容。 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防为主原则,但是其中规定的一系列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已经充分反映出预防为主的要求,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等。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许多相关内容的规定,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有专章或专款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但是预防为主原则对于生态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其后果比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比如物种灭绝等等,因此在生态保护领域要加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三)环境责任原则 传统理论认为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指的是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是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对环境责任原则要进行全面理解,不能局限于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在追究环境责任的时候,还要综合利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来进行综合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采取受益补偿和利益平衡原则。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根据开发、利用的强度以及影响性质、程度和规模,赋予主体相应权利,以及要求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另外要根据环境受损程度换算成应该承担的修复义务;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要考虑各方的受益情况和实际能力,确定各方责任,这样比较公平和可行。例如有学者建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确立这样的原则能够推动立法进步。(四)公众参与原则 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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