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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控制标准 2006 年 8 月 15 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 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 装),2006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 VOC 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 体规定,如表 3-7 所示。 表表 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 产生量(产生量(g/m2) 涂层类别一级二级三级备注 2C2B 涂层305070 3C3B 涂层406080 4C4B 涂层507090 5C5B 涂层6080100 一级为国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2009 年 9 月 3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 VOCS 含量限制制定了 GB24409-20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对汽车使用 的涂料进行了细分。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 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 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 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 VOCS 限量应符合表 3-8 和表 3-9 的要求。 表表 3-8 A 类涂料中类涂料中 VOCs 限量限量 涂料品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含量(g/L) 限用溶剂含量(%) 热塑型底漆、中涂、底 色漆(效应颜料 漆、实色漆) 、 罩光清漆、本色 面漆 770 底漆750 中涂550 底色漆(效应颜 料漆、实色漆) 750 单组分 交联型 罩光清漆、本色 面漆 580 底漆、中涂670双组分 交联型 底色漆(效应颜 料漆、实色漆) 750 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 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 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罩光清漆560 本色面漆630 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 3C1B(三涂-烘干)涂装工艺喷涂的第 1、2 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 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 表表 3-9 B 类涂料中类涂料中 VOCs 限量限量 涂料品种限用溶剂含量 % 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 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粉末、光固化涂料 注:对于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 ,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配比。进行限用溶剂含量测试时: 不加水,将各组分和溶剂(如产品规定施涂时需加溶剂,试验时需要加入)混匀后进行测试。 北京北京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 2007 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于 2008 年 1 月实施。该标准规 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 VOCs 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 VOCs 控制指 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 VOCs 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 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 VOCs 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 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控制内容见下表 3-10,3-11,3-12。 表表 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染源污染物项目 时段时段 总量排放限值 苯1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8 汽车制造涂装 汽车维修保养 非甲烷总烃5030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应同时执行总量排放 限值 表表 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 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 kg/h 序号污染物 时段时段15m20m30m40m50m 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限值 mg/m3 1苯128.00.360.612.13.53.40.10 2甲苯40252.23.71221330.60 3二甲苯40400.731.24.17.1110.20 4非甲烷总烃120806.3103561952.0 表表 3-12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总量排放限值总量排放限值 总量排放限值 g/m2车型 说明 小汽车6045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7555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箱式货 车 9070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 驶仓。 客车22515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类、M3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 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汽车;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 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香港香港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控制标准 2009 年 10 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 (即“VOC 管理条例”) ,以此作为实现 VOC 减排目标的一部分。根据修订内容,将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 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 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 VOC 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 3-6 所示。 表表 3-6 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 *任何不列为类别(任何不列为类别(1)至()至(13)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14)的限制)的限制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克/公升涂料) 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 2011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粘合促进剂840 2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420 3透明涂料(哑光装饰)840 4彩色涂料420 5多彩涂料680 6预处理涂料780 7底漆540 8单级涂料420 9临时保护涂料60 10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840 11卡车货斗衬垫涂料310 12车身底部涂料430 13均匀装饰涂料840 14其他汽车修补涂料*250 台湾台湾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控制标准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 2005 年 12 月 16 日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 0940100938 号) ,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 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订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程序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 等资料。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 VOCs 去除率应达到 90%、管道排放标准为 60mg/Nm3(没经氧 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 VOCs 排放标准为 11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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