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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报告的编报,保证会计 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下同) ,是指对外提供的 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等会计 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 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和 附注。 第三条 公司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应加强以下风险控制并采取相 应控制措施: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 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避免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必须经过授权审批和适当审核,避免发生重大差 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应充分及时,确保及时发现会计差错,核实 合并报表范围的准确性,减少由于差错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财务报告的编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对重大 业务职业判断的偏差,避免导致损失。 (五)财务报告的报送程序应适当,避免未按规定报送而导致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财务报告编报的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加强对下列 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 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明确规范。 (三)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等流程应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流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应包括但不 限于: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 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 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阶段的控制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阶段的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及报送的时间要求等。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可以参照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 应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 整会计估计事项。公司应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应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不得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 核实债权债务, 并将清查、 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财产物资、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 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并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 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 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 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 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的控制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的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 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对于会计科目的合并、冲抵、分类、调整等过程应有适 当审核,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人工检查分析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 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中相关信息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应真实、完整地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需要说明的事项,但不应 以附注披露代替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 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财务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应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权债务,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 定,定期检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财 务部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的控制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报告报送的管理制度, 确保在月末、 季末、 年末, 以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方式,向公司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董 事会、监事会及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 露的真实和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 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应建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明确选聘的标准和程 序,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及其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 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沟通。 最终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 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 规定,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并及时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监管 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 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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